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之企业信息登记全解析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之企业信息登记全解析2025年,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助力电子商务稳健发展,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公告对跨境业务海关监管相关问题作出了细致规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务必依据新政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工作。“信息登记”的适用对象有明确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之企业信息登记全解析
2025年,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助力电子商务稳健发展,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公告对跨境业务海关监管相关问题作出了细致规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务必依据新政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信息登记”的适用对象有明确界定。《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若办理无报关权的信息登记手续,需向海关进行;若办理报关业务,则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这里所指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主要涵盖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物流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监管场所运营人这五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无报关权企业的信息登记”有别于海关注册登记,此类企业不纳入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统计,其与有报关权的注册登记企业适用范围不同,不能通用。
“信息登记”所需材料也有具体要求。依据第26号公告规定,企业向注册地海关申请信息登记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已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申请的企业无需提交);三是企业情况登记表,此表暂时使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同时,企业在递交材料时还需留意一些问题。例如,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企业,除临时注册登记外,不允许备案为“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特别要明确的是,企业情况登记表暂时使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信息登记”与“注册登记”存在显著差异。其一,无报关权的企业不能作为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或者“申报单位”进行报关,这与有报关权的企业注册登记不同。其二,无报关权企业信息登记没有有效期限,无需向海关报送年报,海关也不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其三,无报关权企业信息登记后,海关会给予特殊海关注册编码。
“信息登记”的操作方式也有明确流程。无报关权的企业信息登记在海关作业管理系统中通过“先注册、后变更”的方式达成,即企业先注册备案为“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再通过注册信息变更作业维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和“企业网址”。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若需办理报关业务,应先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再做变更作业;若不需办理报关业务,可直接办理“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备案,并做变更作业。若企业办理“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备案后又打算申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可直接办理,原来的海关注册编码会成为企业历史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