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告解读2025年跨境电商行业持续发展下公告意义重大

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告解读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5年,跨境电商行业持续蓬勃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税务总局此次发布的《公告》意义重大。早在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栏目:跨境电商 作者:进风口 浏览:644

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告解读2025年跨境电商行业持续发展下公告意义重大

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告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025年,跨境电商行业持续蓬勃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税务总局此次发布的《公告》意义重大。早在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即“无票免税”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进一步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于是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以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助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开展出口业务。

《公告》从多个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便利的操作办法。

首先是核定征收范围。这里的跨境电商企业指的是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也就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接着是核定征收条件。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年来兴起的新业态。针对其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这类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然后是核定征收方式。鉴于跨境电商企业能够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不同地区差异较小,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再看核定征收程序。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要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则应按时申报纳税。

最后是优惠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享受两类优惠政策。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上述规定有变化,从其规定。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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