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电子商务法对跨境进口电商的多方面影响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进口电商的影响》2025年,历经五年,四次审稿,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终于问世,在行业内引发巨大轰动,成为电商行业的里程碑,从此电商从业者们有法可依。《电子商务法》中有多处提到跨境电商,其中在二十六、七十一到七十三条均有涉及,这也引发了跨境进口电商从业者的诸多讨论。有少数人在微博等媒介上炒作称,电商法实施后,一些目前跨境电商热销的产品将无法入境。原因在于《电...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进口电商的影响》
2025年,历经五年,四次审稿,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终于问世,在行业内引发巨大轰动,成为电商行业的里程碑,从此电商从业者们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法》中有多处提到跨境电商,其中在二十六、七十一到七十三条均有涉及,这也引发了跨境进口电商从业者的诸多讨论。有少数人在微博等媒介上炒作称,电商法实施后,一些目前跨境电商热销的产品将无法入境。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中“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若仅依据“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这部分要求来判断,确实会有许多跨境进口产品受到限制,比如常见的因通关单、中文标签、食品添加符合国标等问题,目前大部分跨境进口商品都难以满足这些要求。然而,大家不应忽略“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一内容。
在跨境进口电商实际操作中,以进口食品为例,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要求进行检验。这主要是针对满足一般贸易行为的贸易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若跨境电商完全按照此要求执行,确实会有很多产品受限。不过,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仅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可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且“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在新税政的过渡期内暂不需要向海关部门提交许可证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跨境进口电商作为满足个人进口消费购物需求的新型进口渠道,主要包含以跨境综合税为税基的跨境保税进口的BBC和BC,以及以行邮税为税基础的CC邮政进口和国际快件两种模式。由于跨境电商这一新事物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原有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存在滞后性。也正因如此,《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后续将会发布的跨境电商规定,有望进一步促进并适应跨境进口电商的发展。
跨境进口电商除了要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外,因其自身电商和物流通关的特殊性,在新颁布的电商法的其他要求中,也会面临一些棘手情况。
【7天无理由退货】
跨境进口电商保税备货的退货模式中,退到跨境保税仓的操作流程以及贵重物品退货的真假确定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商平台。此外,海外直邮产品退货的物流成本问题和逆向流程问题,也使得目前许多跨境进口电商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执行方面有待提高。此前,部分电商在跨境产品的详情页或购物者须知中会告知不能退换货。而《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到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都提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较为全面。比如第八十五条规定,若跨境电商不能7天退换货,侵害消费者权益,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这里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相信随着法律的完善,会有更多消费者要求平台执行跨境进口退换货。面对可能增多的跨境商品退换货情况,比如现有退货回跨境保税仓将是一个难题,有的货值低的产品若发生退换货,电商为避免麻烦可能会直接送给客户,因为若千辛万苦弄回跨境保税仓入库,若不能再销售,销毁还需要一笔费用;若不退回跨境保税仓处理,又会存在法律风险。
【国际物流问题主体责任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此前,网购运输纠纷发生时,有的电商会让消费者直接向物流运输方发起纠纷处理,而现在物流责任已明确,物流破损、快递丢失等运输风险将由卖家承担。这对于国际跨境直邮电商来说,压力巨大。物流费用昂贵不说,旺季时货物被卡、被没收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在某个关口出现意外,未能在规定时间送达,就需要进行赔偿。
【发票问题】
网络上存在许多关于跨境电商为何不提供发票的质疑,一般跨境进口电商会在购物须知或详情页中告知,跨境进口商品暂不能提供发票。然而,《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消费者明确要求跨境进口电商提供发票,而电商不提供则属于违法。但对于以跨境综合税为基础的跨境电商或海外直邮,如何提供发票是一个难题,这很可能会成为职业打假的重灾区。
【跨境进口自建网站和平台方责任更重】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跨境进口自建和平台方需要注意,很多跨境进口电商不仅要关注自身的自营部分,对于入驻的POP和代发的服务商也要承担责任。跨境进口电商经营的热卖产品,如保健品、特殊食品、特殊化妆品等高风险类目,都需要格外留意。根据第八十三条,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和商标所有权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41 - 45条,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法确定了侵权的两种情况:“电子商务平台知道经营者知道侵犯知识产权的,要采取措施,否则有连带责任;由权利人提起的产品侵害,权利人发起通知,提供证据,平台转告经营者,经营者有权提交证据证明未侵权,平台再将证据转交权利人,15日内权利人未再次起诉和提交证据,侵权发起行为平台可以终止”。这一套通知与反通知的机制,对经营者在实际业务中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然而,此前某些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会让商家限时下架或直接下架商品,导致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利用这套规则达成维权之外的目的,如清理渠道、打击竞争对手等。若平台每次接到通知就进行删除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大量的“冤案”,被投诉的商家若在双十一或其他重要节点被删除商品,将遭受惨重损失。跨境进口电商很大一部分是从国外市场采购,属于平行进口,极易引起权利人在国内的利益冲突,由此引发的纠纷问题从行业起步时就一直存在。被权利人投诉下架,导致几百万库存躺在保税仓的事件屡见不鲜。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而跨境进口电商的平行进口属性可能会侵犯商标所有权等问题,这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从防止假货和理清权利人投诉的应对情况来看,未来平台会更加重视加强与品牌方的合作,以及对产品的溯源要求和进货链路。对于那些品牌已经成熟且即将被品牌方收割跨境的产品,品牌方发起知识产权保护诉求的意愿会更加强烈,大平台或许可以轻松更换合作方,但中小平台和供应链服务商需要多加留意。因为《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现行要求下,网站经营者们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相关问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跨境进口同行们能从自身角度解读《电子商务法》对跨境进口电商的影响,以便更好地学习交流!(来源: 跨境进口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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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新闻信息】据最新报道,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不断发展,各国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一些国家开始加强对跨境电商商品的质量监管,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跨境电商平台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家的管理,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