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问答内容详解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问答》相关内容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详细的《政策问答》,对多个市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外汇管理局还对银行等机构进行指导,明确小微跨境电商的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相关要求。《政策问答》的具体内容如下:问题一: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在...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问答》相关内容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详细的《政策问答》,对多个市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外汇管理局还对银行等机构进行指导,明确小微跨境电商的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相关要求。
《政策问答》的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一: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在前期限于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此次扩大试点政策,由各试点分局依据当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进而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通过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有新闻报道,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有望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且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例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通知》第九条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规定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分支机构依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既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