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B2B出口及通关手续与海关便利措施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依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5号),“跨境电商B2B出口”指的是境内企业借助跨境物流,把货物运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达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跨境电商B2B出口存在两种形态:其一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9710”,适用于此类直接出口的货物;...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依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5号),“跨境电商B2B出口”指的是境内企业借助跨境物流,把货物运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达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存在两种形态:
其一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9710”,适用于此类直接出口的货物;
其二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据最新消息,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其中,推动了国际贸易的数字化进程。
二、企业应如何办理B2B出口通关手续?
企业注册登记: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需按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海外仓企业备案:开展海外仓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要在业务开展地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需向业务开展海关呈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若为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若为租赁海外仓)或其他能够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材料(例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
开展系统接入及联调:在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进行系统接入及联调,以确保在出口申报环节能够按要求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系统接入及联调可联系广州或佛山“单一窗口”。
联系方式:
广州“单一窗口”服务热线:020-86010121
佛山“单一窗口”服务热线:0757-86231086
出口申报:
1.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通常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以下简称“B2B低值货物”),企业还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规定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3.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4.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三、针对B2B出口,海关有什么便利措施?
1.对于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出口B2B低值货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企业能够通过“单一窗口”按6位HS编码以简化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会优先安排查验。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关区内企业可以选择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在口岸地海关进行验放。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和退货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且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当下广州、佛山、肇庆等跨境电商综试区海关适用该批量转关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5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海关将全力做好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监管工作,助力企业充分享受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带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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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