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合伙经营散伙纠纷案例及启示
跨境电商合伙经营的“散伙”纠纷在跨境电商领域,不少从业者在公司积累一定经验后,会选择独自创业,而找人合伙是常见方式,“营运+产品”的组合较为普遍。然而,有人成功,也有人散伙,散伙的案例更具学习价值。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发生在2025年的散伙故事。2025年4月起,陈某与林某合伙经营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他们的经营模式是:购买多个国内营业执照,在亚马逊、速卖通、虾皮等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不同店铺,在跨境支付...
跨境电商合伙经营的“散伙”纠纷
在跨境电商领域,不少从业者在公司积累一定经验后,会选择独自创业,而找人合伙是常见方式,“营运+产品”的组合较为普遍。然而,有人成功,也有人散伙,散伙的案例更具学习价值。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发生在2025年的散伙故事。
2025年4月起,陈某与林某合伙经营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他们的经营模式是:购买多个国内营业执照,在亚马逊、速卖通、虾皮等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不同店铺,在跨境支付平台上注册多个收款账户,并将收款账户分别与境外店铺账户、国内个人账户绑定,实现境外店铺账户 - 平台收款账户 - 国内个人账户的回款模式。具体分工为:陈某负责商铺运营、线上销售等线上业务,林某负责发货、仓库管理等线下业务。
2025年3月,陈某与林某申请设立明月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为陈某、林某,各占50%的股权。
2025年9月,明月公司(尚未设立)与某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园区租赁合同》,由明月公司承租该园区房屋用于设立新公司。
2025年12月、2026年7月、8月,陈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林某分红20万元、22万元、30万元。
2026年8月底,陈某与林某签订“散伙协议”,对双方合作期间的货币、跨境电商店铺进行分割。
然而,在“散伙协议”签订后几天,陈某向林某表示:“由于公司创办初期出资和技术扶持都是我,所以我们两的股份比例,我最少都可以占到70%以上,但是既然和你说好赚的利润五五开,那我就认了,但是现在分家,公司账号肯定不会五五开的。”因此,陈某没有移交账号。
明月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某向明月公司返还财产172万;2.判令陈某向明月公司返还公司所有运营账号;3.判令陈某向明月公司返还至今经营收入等。
一审法院认为,明月公司自设立以来,其经营模式并未变更,未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除以公司账户为员工购买社保外,仍将陈某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的收入和支出账户,并多次使用陈某个人账户进行分红。
陈某与林某由合伙经营转为公司经营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视为双方同意将合伙财产作为股东出资。明月公司诉请陈某返还公司的款项,理据充分。经核算,跨境电商账户余额为63万多元,支付平台账号资金余额为54万多元,陈某个人银行与支付宝账户资金余额为15万多元,合计133万元。
陈某与林某未对存货数进行确认,明月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存货数量和价值,法院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电商账号,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电商账号并非以明月公司名义注册,而系通过购买或借用第三人营业执照注册,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法院尚无法确认明月公司对上述账号是否享有所有权,仅能确认其享有使用权。明月公司在使用上述电商账户期间积累了一定的商业信誉,上述账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和商业盈利价值,属虚拟财产。陈某虽对上述账户不予认可,但其系案涉店铺的运营人,在其未提供上述店铺对应的账户名时,法院对明月公司的主张予以确认,陈某应向明月公司交付上述账号的使用权。关于上述账号至今的收入,明月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可待取得上述账号的使用权后另行起诉。
综上,法院判决:一、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明月公司返还133万元;二、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明月公司交付跨境电商账户(见附表);三、驳回明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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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各位小伙伴在合伙创业时,不仅要选对伙伴,还应将约定好的内容形成书面的合伙协议。公司成立后,要建立合规的财务制度,以避免税务、个人责任等法律风险。如本案例中,用公司股东或法人的个人账户进行收款和支出,可能构成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潜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发生纠纷时,会被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法院虽然判决陈某将资金和账号归还给公司,但陈某与林某仍是公司股东,双方对于“散伙”问题也未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若陈某与林某无意继续经营公司,双方可以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双方签订的“散伙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其仍可作为双方在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时的依据。
(来源:跨境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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