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据风口星网2025年消息,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此公告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在稳外贸保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以下为公告的详细内容:一、适用范围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

栏目:跨境电商 作者:进风口 浏览:139

2025年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据风口星网2025年消息,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此公告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在稳外贸保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以下为公告的详细内容:

一、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依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需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按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此外,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相关新闻信息】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迅猛,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新引擎。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速,跨境电商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各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此次海关总署发布的监管试点公告,将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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