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旨在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的发展。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若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

栏目:跨境电商 作者:进风口 浏览:735

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旨在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的发展。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若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不含食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予以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则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的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其二,对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若已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税款。企业需凭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退还出口关税的手续。

其三,第一条中所提及的“原状退运进境”,指的是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大致相同,不得增添任何配件或部件,且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操作后,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觉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其四,对满足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能够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是因滞销而退运;对于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包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会依据这些材料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其五,若企业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来源:跨境新零售)近期,跨境电商领域发展迅速,不少企业纷纷加大投入,拓展市场。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此次政策的出台,将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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