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规范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202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总局137号令《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并于当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旨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涵盖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以及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而跨境电...

栏目:跨境电商 作者:进风口 浏览:398

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规范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202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总局137号令《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并于当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旨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涵盖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以及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则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时,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案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质检总局建设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来管理备案信息。若地方政府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该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若地方政府未建有此类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则应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行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或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不过,备案信息若有变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新。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备案信息无效:提供虚假信息;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存在严重缺陷;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信息。

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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