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2025年,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全新政策,并于当年4月8日开始施行。(点击进入>>跨境税改的“前世今生”专题)该政策规定,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全年则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可暂免征收关税。值得注意的是,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而...

栏目:跨境电商 作者:进风口 浏览:532

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

2025年,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全新政策,并于当年4月8日开始施行。(点击进入>>跨境税改的“前世今生”专题)

该政策规定,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全年则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可暂免征收关税。

值得注意的是,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而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都需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通知的全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依据货物的标准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此类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涵盖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当作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能够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其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如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且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则按照现行规定予以执行。

再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一旦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需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此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同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保持一致。

最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4月8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最新相关新闻信息】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各国都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例如,一些国家加强了对跨境电商税收的监管,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规性。同时,也有一些国家通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跨境电商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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