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及税收问题解析

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及税收问题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时间来到2025年,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迅速。在税收方面,为促进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栏目:跨境电商 作者:进风口 浏览:728

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及税收问题解析

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及税收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时间来到2025年,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迅速。

在税收方面,为促进跨境电商的持续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据最新新闻报道,一些地区的综试区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当地的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那么跨境取得收入是否要缴税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跨境服务的全部收入从境外取得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该公告的第五条指出,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相关文章还对跨境电商出口清关的含义及流程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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