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2025)》2025年,外汇局发布《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其中包含12个问答,为银行和支付机构服务贸易新业态明确了相关边界。问1:银行怎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只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
《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2025)》
2025年,外汇局发布《贸易新业态问题解答》,其中包含12个问答,为银行和支付机构服务贸易新业态明确了相关边界。
问1:银行怎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只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已调整为汇发〔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达成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的基础上,银行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已调整为汇发〔2025〕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银行若认为有必要开展此项外汇业务,需“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来说,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当下,支付机构服务对象仅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差别?银行怎样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指的是线上交易产生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时,依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能够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涵盖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已调整为汇发〔2025〕25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怎样进行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时,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无需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这里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指的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在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怎样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的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根据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含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对于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依据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要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要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都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求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在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怎样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依据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含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得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编辑:江同)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风口星网立场!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新业态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各国也在不断加强对贸易新业态的监管和规范,以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例如,近期一些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税收管理,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