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美国商标相关问题及卖家应对策略
美国商标相关问题探讨美国《兰哈姆法》表明,其主要立法目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为商业中使用和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此为混淆标准。2025年,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FTDA)正式颁布,该法确立了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以抵制利用驰名商标知名度进行搭便车的商业行为。不少中国卖家因习惯国内较宽松的商标环境,出海到美国后常出现不适应的情况。比如,跨境卖家在销售页面标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
美国商标相关问题探讨
美国《兰哈姆法》表明,其主要立法目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为商业中使用和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此为混淆标准。2025年,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FTDA)正式颁布,该法确立了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以抵制利用驰名商标知名度进行搭便车的商业行为。不少中国卖家因习惯国内较宽松的商标环境,出海到美国后常出现不适应的情况。比如,跨境卖家在销售页面标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文字,不管是商品本身还是电商页面关键词,这都是商标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此外,卖家在已注册商标的搜索关键词结果中,以竞价排名的方式出现在结果页面上,也可能被美国法院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据最新新闻报道,近期美国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了严厉判决,进一步强调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美国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
《兰哈姆法》规定,允许第三人善意、合理且描述性地使用他人的名称、短语或图案来描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合理使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使用是描述性的,是卖家为介绍自己产品的质量和特征,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区别商品服务的来源;二是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这在中国的商标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商标的“描述性使用”。例如,在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诉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虽在洗发液香波商品上注册了“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但被告在自家广告中使用“无懈可击”和“无屑可击”字样来描述产品的去屑功能和优秀质量,属于用通用成语进行描述性使用,给消费者留下产品功能强大、质量过硬的印象,因此被告的使用是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上的区别来源使用。再如美国权威案例Zatarains, Inc. V. Oak Grove Smokehouse,Inc.中,原告把注册商标“Fish-Fri”使用在一种玉米粉产品上,该产品搅拌成糊状物后用于炸鱼和其他海鲜,且“Fish-Fri的“第一含义”为煎炸调料。被告在其煎炸调料产品上使用了“FISHFRY”关键词,法院判决被告有权使用该描述性词语来描述自家产品,因被告未注册该商标且一直认定该词语为通用词汇,不存在商标法上的区分商品来源使用情况,所以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是善意、合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给卖家避免美国商标侵权的几点建议
首先,中国卖家要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卖家可提前请律师排查商标侵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商标权利人对自己商品服务提起侵权诉讼。有条件的卖家还应做好商标监控部署,这样既能了解业内品牌商标,又能根据自身商标发展,避开他人在当地已注册但不为大众所知的商标,避免因知识盲区而陷入困境。而且,在研发命名阶段,商家若能及时调整出海商品的商标战略,可提高产品出口上架、营销宣传的效率。此外,在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卖家更易保留一些证明力强的关键证明文件,确保在需要提供商品正当来源渠道时符合规定。
其次,切勿盲目跟风,要保持审慎严谨的出海策略。比如2025年IP联名兴起时,许多卖家看到MARVEL漫威产品与名创优品等零售渠道合作,便以为在中国或其他地域可随意使用漫威IP,在未咨询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就贸然生产漫威品牌商品,收到律师函后才明白,其他商家销售该产品是基于获得了品牌方授权,有合作关系自然不构成侵权。所以,面对陌生领域,卖家应尽量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做好充分准备,切不可有盲目自信的经商心态。
最后,要积极配合应诉。在自查产品明确侵权的情况下,及时修改商品信息并主动删除链接是最佳选择。若已收到律师函或法院传票,切忌置之不理,否则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积极应诉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并且,在熟悉美国诉讼的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制定好应诉战略和谈判方案,准备好证明力强的证据材料以及减轻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的相关文件,能帮助卖家最大程度减少经济损失。
(编辑:江同)
(来源:世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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