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连发三则公告,聚焦2025综合保税区业务新动向

风口网讯,继国务院在1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海关总署在2月1日连发三条公告,涉及综合保税区的相关业务。具体如下: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自主备案、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282

海关总署连发三则公告,聚焦2025综合保税区业务新动向

风口网讯,继国务院在1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海关总署在2月1日连发三条公告,涉及综合保税区的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等制度。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该模式。公告详细列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定。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此公告是为了促进综保区保税研发业态发展而发布。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等开展研发业务,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公告还详细说明了保税研发货物的申报方式和相关流程。

三、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区内企业可以承接区外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对委托加工货物进行管理。公告明确了委托加工的定义、范围、条件以及相关的操作流程和规定。

以上三个公告都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综保区创新升级,促进综保区的高质量发展。公告也明确了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涉嫌的企业,海关可暂停其相关业务的开展。

(三)关于加工增值费用商品的详细规定

关于含有“加工增值费用”的商品项商品,其法定数量定为0.1,并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模式应按照“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进行,运输方式则选择“其他”(代码9),商品名称需根据实际委托加工成品的名称进行填报。

加工增值费用的完税价格应以区内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包括在委托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所有保税料件的金额,如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以及边角料等。

九、关于从境内(区外)进入区内的委托加工剩余料件,若需运回境内(区外),区外企业的申报监管模式应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选择“综合保税区”(代码Y)。而区内企业的申报监管方式则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方式依旧选择“其他”(代码9)。

十、委托加工产生的物料,如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应运回境内(区外)。若这些保税料件产生的物料属于固体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十一、对于委托加工的电子账册核销,其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需按照海关的监管要求,准确申报库存、加工耗用等数据,并根据实际的加工情况办理报核手续。

十二、在以下情况下,海关可以暂时停止区内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

1. 企业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的业务开展条件。

2. 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

3. 企业涉嫌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前款第二项中的“规定期限”将由海关根据委托加工合同和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十三、对于区内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 返回 知识产权

我要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