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央行首揭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细则面纱

近日,中国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境内银行可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通知的主要内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188

2025年央行首揭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细则面纱

近日,中国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境内银行可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拓宽支付机构的业务办理范围,从原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

二、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的展业和备案要求,强调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三、对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和数据报送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压实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起草了这份通知以进一步完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通知旨在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地为外贸新业态提供服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大部分予以采纳。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方面达成了一致。

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规定:

一、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

二、参与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具有真实跨境业务需求、具备相关内控制度和专职人员等。

三、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相关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向分支机构备案。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及时报备。

四、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需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共同审核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五、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七、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监测,相关机构应予以配合。

《关于实施新跨境金融通知的说明》

自XX年XX月XX日起,新的跨境金融通知将开始实施。中国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XXX号,注:此处使用假设的新编号)中的第七条等规定与新通知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将以此新通知为准。

跨境金融研究院特此发布这份新通知。以下是该通知的相关重要内容:

一、跨境人民币支付细则的首次发布

本次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被认为是首次发布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细则。之前仅在银发﹝XXXX﹞XXX号第七条中有所提及。外汇局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数次更新,并具备详细的要求。此次细则的发布有望为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带来更多的规范。该业务已从原先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扩展至整个经常项目,包括海外员工的报酬等也可通过支付机构汇回。

二、本外币支付业务监管的差异

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管理模式存在差异。外汇业务采用正面清单制度,只有经过外汇局备案的业务才能开展,准入门槛相对较高。随着外汇局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XXXX〕XX号的出台,行业面临重新洗牌,存量支付机构需遵循新的要求进行备案。而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则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适用于更多的场景,因此许多支付机构在取得外汇牌照后,仍期望获得地方人行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牌照。

三、明确业务真实性与反洗钱审核的重要性

近年来,部分支付机构因涉及反洗钱和逃汇问题而受到人行的处罚。新的跨境人民币业务要求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与支付机构应共同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为任何非法交易提供服务。还要求定期核验市场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银行也需要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工作,如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联系相关部门确认。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

(来源:跨境金融研究院)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的官方文件或公告。实际内容需要根据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 返回 知识产权

我要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