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政策深度解读:迈向智能化跨境贸易的机遇与挑战面向2025年
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号召,充分发挥其在稳外贸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等十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什么开展跨境电商B
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号召,充分发挥其在稳外贸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等十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为什么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呢?
这是推进跨境电商B2B监管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迅猛发展,已成为外贸发展的新增长点。为支持其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积极创新开展跨境电商三单比对、全程无纸化监管等措施。《工作报告》及国务院相关批复也明确要求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创新B2B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回应新业态发展诉求。在海关调研中,企业希望增设跨境电商B2B出口专门监管方式代码,实行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多地跨境电商综试区地方也积极争取参与试点。
该试点还为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措施提供了支点,有助于对接广交会、进博会等重大展会,优化完善海关统计。
那么,哪些类型的跨境电商业务可以参与B2B出口试点呢?
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二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即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再通过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满足的要求包括: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需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在通关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需要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并接受海关查验。查验时,相关企业需按规配合,且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该类型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关于跨境电商B2B出口和跨境电商平台的定义,文中也有所提及。“跨境电商B2B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而“跨境电商平台”则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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