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海关严查出口医用物资经营范畴——谁敢造谣?

这段时间以来,在报关圈子里,防疫物资成为了最热门的讨论话题。由于疫情的影响,机场和码头除了防疫物资的出口外,其他出口业务似乎有所减少,人心惶惶。在这种大环境下,难免会出现一些误解和判断失误。最近关于“海关要求医疗器械出口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该项内容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872

2025海关严查出口医用物资经营范畴——谁敢造谣?

这段时间以来,在报关圈子里,防疫物资成为了最热门的讨论话题。由于疫情的影响,机场和码头除了防疫物资的出口外,其他出口业务似乎有所减少,人心惶惶。在这种大环境下,难免会出现一些误解和判断失误。最近关于“海关要求医疗器械出口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该项内容”的话题备受关注,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话题。

事情是这样的,前段时间有人发布了一份名为“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的文章或类似的标题,被很多人转载。其中最有意思的是要求出口方提供包含防疫物资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声称这是海关需要检查的。我在3月16日曾发布过一期【关务麻辣烫】音频节目进行吐槽,但因为没有详细阐述,结果传言越来越离谱。

事实上,经过详细调查,这个消息来源于某些专业公众号文章。原文中提到的“国内出口贸易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和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被一些关务公众号误解为海关的要求,进而引发一些报关企业和快递运营商对委托人资质的不良连锁反应。

我的态度是,公众号发布的指引仅是搜集整理并非海关强制要求。某些非官方公众号由于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常常误读政策,误导广大关务从业者。海关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且没有必要对出口非法检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查验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包含该营业范围。

为了让各位关务从业者了解实际情况,我将从几个方面阐述海关不会对非法检货物出口商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的依据。

第一部分,立法依据。在进出口实际工作中,可能涉及到部分进出口管制,但海关在其中扮演的是执行者而非管制政策制定者。以今天讨论的主题为例,假设某贸易公司出口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海关并不会要求该贸易公司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众所周知,医疗器械经营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此,我们找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有几条值得关注。

第二部分,关于出口范围监管的情形。如果说海关对于出口产品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做监督也是不正确的。但这种监督往往是间接监督而非直接监督。换言之,海关不会在出口报关时审查产品与企业经营范围的关系。以食品出口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这些企业已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过程中需提交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但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后,在报关时再次验证经营范围的意义何在?《食品安全法》也仅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原料种植企业提出备案(包含相应经营范围)要求,并没有对经营企业(出口商)提出备案或经营范围的要求。

由此可见,如果任何部门对出口企业有限制性要求,也是相应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范围进行核准进而签发准予进出口的证件,并且在法律框架下明文规定的。这里还是没有海关的事。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非生产商)就无需具备该项经营范围。除此之外,对于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经营企业在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如有需要,商务部门会对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口资质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审核获得了出口许可证,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难道海关还会再次审核企业经营范围?实际上,海关只是执行部门,不是审批部门。海关对于出口法检货物都不会要求境内发货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只需要境内发货人到生产企业所在地做检即可。至于查看营业执照的情况更是罕见。假设海关真的要看出口商的经营范围也不会让你提供上传营业执照的副本信息已经足够用于审核了所有境内发货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的同时勾选是否要做海关注册只要勾选之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会同步到海关系统中不用特意向海关出示报批只要不超过已注册的注册内容变更许可时限就不会被处罚如果出现注册内容变更不及时办理注册变更的情况根据海关总署令第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在日内完成否则处罚最高元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海关有时候会根据风控的需要判断商品归类是否正确虽然与收发货人的经营范围有关但一般不会直接查看产品详细资料这个问题就不展开说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私下交流第三部分经营范围不符的影响一开始我们就提到了没有经营范围的购买方医疗器械的购货发票入账是个问题而且只是财务人员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没有这个经营范围还可能导致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甚至被视为进口征收的增值税仅此而已至于这个问题请咨询贵司财务人员我就不占用篇幅来解释了总的来说海关并不会对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直接监督但并不意味着别人不会去关注这点那么在没有海关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到底有何影响呢?其实影响主要在财务和税务方面如购买方的发票入账问题以及能否办理出口退税等。如果企业的利润能够覆盖13%的增值税,或者可以享受免抵退政策,那么自然就不会在意经营范围的问题了。

难道海关还要管我能不能退税?

关于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其中有一句话是“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这句话其实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海关只查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本身,而不像法检货物一样承担质量和经营范围的监管责任。有注册证、注册证真实有效、产品非假冒商品就可以了,这就完成了海关的责任。至于你的质量问题和经营范围是否合规,这是分别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第二,这是单独的一句话,且考虑公告核心的“有序开展”意为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秩序而非产品质量更非经营范围。其中海关除了验证工作外并未被赋以过多的职权。

第三,监管各方在医疗器械出口的问题中关注的核心就是产品质量而非收发货人经营范围。只要产品是合格的,又不是国营贸易,谁出口不行呢?

也许这时候还有杠精会说你既然报关,海关就有权检查你的营业执照等等。但是请不要忘记,在我国立法层面上有一个基准原则——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对公权力而言法无许可即为禁止。海关没有法律依据和资格去越权检查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情,收发货人经营范围便是如此。

经常感觉海关总署“被迫取消”报关员资格考试是件很遗憾的事情,这让很多关务从业者和伪关务从业者少了准入门槛,没有接受过基本海关业务知识的人充斥着整个报关行业。有人敢乱发,就有人敢乱转,更有人敢乱信。基本的原则、底限和判断能力荡然无存。

在这个快节奏的年代,我希望各位报关从业者保持冷静的头脑和相对扎实的理论积累,这样才能在碰到问题时进行理性判断,不被谣言和不实信息所蒙蔽。

某些冠以关务的公众号很多,就请各位不要对号入座,搞得好像祥林嫂一样,别忘了,你们也是转发的,不是原创的。

以上果子个人见解,不接受反驳。(来源:外贸精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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