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应税所得率为4%的确定标准与影响分析面向2025年

据近日国家税务部门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关于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具体公告内容如下:为了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创新外贸模式,并有效配合先前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现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进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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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应税所得率为4%的确定标准与影响分析面向2025年

据近日国家税务部门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关于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创新外贸模式,并有效配合先前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现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进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者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必须在综试区注册,并且在注册地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有完整登记的出口货物信息;其出口货物需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若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的进货凭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对于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其应准确核算自身的收入总额,并采用固定的应税所得率方式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应税所得率已统一设定为4%。

三、税务机关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若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条件,它们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中提及的综试区,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域;而本公告中提到的跨境电商企业,则是指那些自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以飨读者。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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