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电商法典的全面革新解析电商法律全貌与监管创新
1.替换同义词和表述方式:使用不同的词汇和表达方式来表达相同的意思,以增加文章的多样性和丰富性。2.调整句子结构:通过改变句子的语法结构,例如重新排列句子中的短语或重新组织句子结构,使文章看起来更具原创性。3.增加细
1. 替换同义词和表述方式:使用不同的词汇和表达方式来表达相同的意思,以增加文章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2. 调整句子结构:通过改变句子的语法结构,例如重新排列句子中的短语或重新组织句子结构,使文章看起来更具原创性。
3. 增加细节和补充信息:在保持原文主要信息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一些细节、例子或背景信息,使文章更加详细和丰富。
4. 使用更生动的语言:使用更生动、更形象的词汇和表达方式,以增加文章的吸引力和可读性。
《电子商务法》历史性地高票通过
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已经于2018年8月31日获得通过并正式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共分为多个章节,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法律的制定目的、电子商务的定义以及法律适用范围。接下来,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一般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等。还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出了特定规定。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并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定义。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发展,促进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强调要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方面,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核验、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电子商务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相关方面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平台首页显眼位置持续展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并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捷、完整地查阅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当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需要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当在首页显眼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天进行公示。如果平台内的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并要求退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进行阻拦,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当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根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时,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以避免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需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商品或服务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于平台内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明确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若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接到通知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若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扩大的损害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包含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接到声明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投诉或起诉通知的,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特定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可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但提供这些服务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或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适用本章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推定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第四十九条 若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用户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含有该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还应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一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章 电子商务争议处理
第三章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五章 电子商务法律责任
第六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七章 电子商务法律适用
第八章 电子商务法律解释权
【小贴士】以上内容仅为示例,不代表实际电子商务法全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