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详解一:2025版超级流程梳理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相关流程遵循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其中涉及到的提交文件、时限等均有明确规定,部分关键日期由法院确定。德国的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原告提起诉讼并缴纳费用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提交诉状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诉状中需明确指出所寻求的法律救济、原告依赖的全部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对于法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相关流程遵循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其中涉及到的提交文件、时限等均有明确规定,部分关键日期由法院确定。德国的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第一步:原告提起诉讼并缴纳费用
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提交诉状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诉状中需明确指出所寻求的法律救济、原告依赖的全部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对于法院理解案件背景和原告的诉求至关重要。
## 第二步:法院送达诉状并设定答辩期限
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向被告送达诉状,并设定一个答辩期限,通常为三到四个月。在这一过程中,法院还可能通过书面命令(可能在简短的案件管理听证会之后)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时间表,规定各项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
## 第三步:被告提交答辩状
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被告需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应针对原告的诉状进行回应,阐述被告的观点和依据。
## 第四步:原告提交书面答复
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需针对被告的答辩状提交书面答复。这一步骤旨在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双方的观点。
## 第五步:被告提交最终答复
被告在接收到原告的书面答复后,也需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最终答复。这一步骤是对原告答复的进一步回应或补充。
## 第六步:口头听证会
口头听证会通常在提交诉状后的9至12个月内举行。在这一听证会上,双方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并由法官作出裁决。
? 法院通常在口头听证会后的四到八周内做出判决,但在需要专家证据的情况下,诉讼程序会延迟六个月到一年。这个过程是根据法院判断案件是否需要中立专家协助而定的。
?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十分注重书面陈述。各方需向法院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阐述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在诉讼后期,通常会举行一次简洁的最终实质性听证会,时间在一至三小时之间。此次听证会很少涉及证据,主要是讨论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侵权以及专利的有效性。
? 对于选择地区法院,-NO.2-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德国,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不同地区法院的特点,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例如,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倾向于在广泛的功能意义上进行解释。曼海姆地区法院的庭审程序迅速,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速度较快。而慕尼黑地区法院可举行两次口头听证会,适用于处理事实和法律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在医疗技术和药品等领域的专利诉讼中声誉卓著,而慕尼黑和曼海姆地区法院在手机及移动通讯领域的专利诉讼方面则处于领先地位。
了解并熟悉各地区法院的特点和优势,对于专利权人在德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选择适当的法院至关重要。
选择地区法院还需考虑管辖权,每个地区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某个地域(通常为一个或几个州)。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互联网上提供或销售侵权产品,则所有地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德国法律体系在概念上区分了“审判地”和“国际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地规则也被认为隐含地确立了德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除非国际协议优先。侵犯德国专利(含欧洲专利进入德国)自动意味着德国法院获得国际管辖权。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典》第 823 条等)以及联邦法院的判例,德国境外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视为侵犯德国专利。侵权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被控侵权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还包括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即使被控侵权者的活动在德国境外进行(例如向客户供应某些零部件,客户将这些零部件作为复杂产品的一部分进口),这些行为也可能侵犯德国专利,从而使德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NO.3-提交起诉书
原告在向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需提交书面的起诉书。原告在起诉状中需要提供以下内容:详细说明其作为专利权人、独占被许可人或其他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解释侵权指控涉及的专利发明和权利要求,明确说明所依赖的事实,阐明为何这些事实构成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侵犯,提供相关的证据,明确说明诉讼请求。
### 第X节 - 被告答辩流程与依据概述
#### (一)答辩程序简述
法院在接收并审核原告的诉状后,会向被告传达相关文件并设定答辩期限,通常约为三到四个月。在答辩过程中,被告需要准备以下核心内容:解释专利发明和相关权利要求的含义;阐明原告所依赖的事实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具体原因;明确指出答辩所依据的关键事实;提供支撑答辩事实的证据;清晰阐述答辩的主要请求。法院会将被告的答辩状转交给原告,此时原告需提交补充证据以支持其诉求,并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回应或反驳。随后,被告可针对原告补充的证据和观点进行二次答辩。在德国,书面材料的提交时限有严格法律规定,延期提交的情况极少被允许。
#### (二)答辩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清晰明确,被告需要做出实质性的回应,明确承认或否认原告的所有主张,不得笼统否认事实指控。若被告对事实无明确异议,则视为接受原告的主张。被告的答辩应当与原告的论证保持同等深度,即如果原告详细描述了涉案设备的特征和工作过程,被告也需要以相同层次的细节进行解释和反驳。
### (三)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分析
(1)合法使用
被控侵权人有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实施本发明,例如基于有效的许可协议或在先使用。在先使用通常指的是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已经了解到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并且已经使用该发明或已做出使用安排。
(2)权利消耗
如果经权利人同意,被控侵权产品已在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EEA)投放市场,那么权利人对该产品的权利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或欧洲经济区将不再受限。
(3)非法获取/侵占
若专利所授权的发明是从被控侵权人那里非法获取的,那么该专利对被控侵权人将不具有执行力。
(4)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针对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通常受到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限制,这个期限从权利人产生诉讼请求并且已经(或应当)知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身份的年底开始计算。即使诉讼时效期限到期后,权利人仍可基于不正当得利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且最低赔偿诉求可根据合理的专利权许可费用来计算。
(5)禁止反言原则
如果权利人给予被指控侵权者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来不会对其提起专利侵权的任何诉讼,那么权利人便不能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一种典型的情况是,根据等同原则,如果说明书中有提及但未包含在权利要求中,那么权利要求就不能涵盖技术特征的替代方案。这种情况下,权利人的言论和行为将受到约束,不得出尔反尔。(6)反垄断抗辩
如果专利的执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适用的反垄断法,则适用这一点。特别是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背景下,联邦法院认为反垄断辩护须遵守某些严格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联邦法院特别要求被控侵权人:通过向专利持有人提出无条件、全面的要约来表明其获取许可的意图,专利持有人在不违反适用的反垄断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拒绝该要约;如果已经在使用该发明,则遵守尚未提前签订的许可协议下的义务(即支付或存入适当的许可费并提供定期的使用费报告)。
(三)提出异议或无效
在德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不能以原告的专利不具有可专利性进行抗辩。但被告可在诉讼期间对原告的专利提出异议或启动无效程序。在该情况下,被告可以依据存在待决的异议或无效程序申请中止侵权诉讼。法院仅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决定侵权诉讼中止:该专利已在一审中被宣告无效(待上诉);被告能够证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