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政:B2B跨境电商出口监管试点启动,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风口星网获悉,海关总署发布了一项重要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中明确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的适用范围,并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这意味着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现在可以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724

海关新政:B2B跨境电商出口监管试点启动,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风口星网获悉,海关总署发布了一项重要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中明确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的适用范围,并增列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这意味着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现在可以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以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以下为公告详细内容: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号召,充分发挥其在稳外贸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相关监管事宜进行公告。

一、适用范围

该公告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或先将货物送至海外仓再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两种情况。相关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而“9810”则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物流企业等,需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需进行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相关企业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并接受海关查验。此类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且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公告中对“跨境电商B2B出口”和“跨境电商平台”等术语进行了解释。公告还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全国推广。该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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