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侵权诉讼下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
本文作者为蔡和律师和于晓明律师。中国和美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在申请加入时,中国指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和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传递文书的机关,并对公约的某些条款作出了保留。关于送达的必要性,我国对于公约第8条第1款关于外交人员或领事直接送达的规定,认为只有在文书需要送达给文书发出国的公民时才能生效。在
本文作者为蔡和律师和于晓明律师。
中国和美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在申请加入时,中国指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和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传递文书的机关,并对公约的某些条款作出了保留。
关于送达的必要性,我国对于公约第8条第1款关于外交人员或领事直接送达的规定,认为只有在文书需要送达给文书发出国的公民时才能生效。在送达方式上,我国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公约规定的直接邮寄送达、主管人员直接送达、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等替代送达方式。
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常常面临在美国联邦法院被外国品牌方起诉的问题。关于送达问题,原告律师通常会向法院提出动议申请,以证明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法院一般会准许原告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在我们团队律师处理的众多跨境电商卖家境外诉讼案件中,许多被告主张适用海牙送达公约,以原告未优先采用实体送达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准予电子邮件送达的申请,原告通常提出以下理由:《海牙送达公约》和中国国内法并未限制电子邮件送达;其他法院已有通过电子邮件对外国被告进行送达的判例,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有权在不违反国际公约的情况下进行自由裁量;被告为逃避外国法院的管辖和送达,可能提供虚假地址。
根据我们团队律师的诉讼经验,在被告未委托律师代理应诉并向原告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理由通常遵循上述规律,且往往会被法院接受。这并不代表《海牙送达公约》被实质性更改或失效。在跨境电商外国法院诉讼这类特殊案件中,律师需要深入了解美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并在诉讼制度框架内代表卖家积极抗辩,为卖家争取最大利益。
以Luxottica Group S.p.A. et al v. Zhi Ying Wu et al这起案例为例,法院判决有利于中国卖家的原因有三:一是海牙送达公约适用于本案被告;二是原告未使用合理努力确认被告的实际地址;三是虽然临时限制令准许原告使用电子邮件送达,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件中原告的理由都应得到支持。此案无论对原告、被告还是双方律师都有启示作用。作为卖家律师,我们看到这一判决结果给卖家带来的积极作用,只要卖家积极抗辩,原告未必能如其所愿获得全胜。
此案中,原告从起诉到结案仅用了三个月,最终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也被法院驳回。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虽起步晚,但并不代表水平落后。电商法对电商平台要求卖家登记真实信息的规定,所有参与方都应认真对待。原告可依照中国法律要求电商平台提供被告信息进行有效送达。
如果跨境电商卖家在遭遇外国法院诉讼时都能积极抗辩,减少电子邮件送达的情况,或许对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是一件好事。单个卖家或许力量有限,但众多跨境卖家聚合起来,可以在美国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而不是一味接受和解并支付不公平的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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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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