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深度解读跨境电商税改”:新政促进行业繁荣利好行业持续发展解读出炉
据了解,这批新公布的清单以及解读文章共同为进口电商行业和消费者带来了更清晰的认知。财政部关税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此次跨境电商税改中的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该解读文章详细解答了许多舆论及大众关心的问题,全文如下:在4月15日,包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十三个部门共同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据了解,这批新公布的清单以及解读文章共同为进口电商行业和消费者带来了更清晰的认知。财政部关税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此次跨境电商税改中的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该解读文章详细解答了许多舆论及大众关心的问题,全文如下:
在4月15日,包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十三个部门共同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负责人介绍了清单的相关情况,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施一周以来舆论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这些清单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情况,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汇总公布,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负责人指出,两批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可满足国内大部分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强调,“新政”的出台是为了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发展,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了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有利于企业安排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经营规划。“新政”还注重促进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的公平竞争。
关于消费者担忧的税负增加问题,负责人表示,“新政”在税率设置上暂给予一定优惠,大部分商品的综合税率水平为11.9%,低于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对具体商品而言则是“有升有降”。“新政”有利于电商企业降低物流成本、缩短通关时间,对母婴类等大众消费品的价格总体影响有限,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太大负担。政策实施后,到货更快捷、质量更可靠、退换货更便利,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客户体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媒体提出的“新政”是否违反上位法的问题,负责人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是关税的免征税额,政策将关税税率暂设为0%,不存在取消关税免征税额的问题。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税额是由相关规定规定的,政策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税额的程序是合法的。邮递物品和行李物品的免税规定没有变化。
针对业内人士认为“新政”单次交易限值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偏低的问题,负责人表示,这是为满足大部分消费者个人合理自用的消费需求而设置的。考虑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迅速,同时政策在税率设置上暂给予了一定优惠,为降低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影响,政策设置了交易限值。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这一设置可满足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同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对部分商品的备注进行了详细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示消费者:购买未经认证的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想要查询已注册或已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名单,可以访问总局官网的“数据查询”栏目,在“进口医疗器械”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数据库中查找。
二、关于保健类食品产品相关说明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首次进口的保健类食品需要进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特别是那些旨在补充维他命、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类食品,也必须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了统一规范保健类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健类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所有首次进口的保健类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注册;而补充维他命、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类食品,也必须进行备案。通过跨境电商销售保健类食品的,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监管总局提醒消费者注意,购买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类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经经过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进口保健类食品名单,可以在总局官网的“数据查询”栏目中的“进口保健类食品”数据库中查询。
三、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说明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奶粉以及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必须获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6年3月7日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在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注册管理,并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都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的注册证书。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单将在总局官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