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侵权判定核心规则解析:聚焦基本准则与最新变化至2025
美国专利法第271条详细列出了各种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说明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研究美国专利法中的侵权判定原则,对中国专利法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侵权判定中,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在美
美国专利法第271条详细列出了各种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说明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研究美国专利法中的侵权判定原则,对中国专利法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在侵权判定中,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在美国法院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自从1996年4月23日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作出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判决以来,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就増加了一个程序:在开庭前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听证会,通常称为Markman听证。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不是事实问题,不由陪审团裁决。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
法院常以可以预见的标准作为字面侵权的比照。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存在于102条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中,并在专利权人的发明目的之前,那么该权利要求是被预见了的;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在专利权授权之日后被使用的,那么就是字面侵权。如果一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或步骤比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少,那么就不存在字面侵权。被诉侵权的技术是否超过所列的技术特征,取决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过渡术语。大多数权利要求使用过渡术语“包括”,这是一种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可以任意添加额外的不包含在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其它的权利要求使用一种封闭式或混合式的过渡术语,如果被诉侵权的技术包含权利要求中以外的技术特征,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侵权。
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
在确定等同原则时,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关于“Graver Tank Linder Air Products Co.,”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等同原则最为重要的判决。通过该案,法官认为 “将专利权局限于字面侵权只会鼓励竟争者找到要求保护发明的不重要的替代物,专利局的授权只会阻碍发明人寻求有效的专利保护,从而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宗旨。等同原则的实质是防止被控侵权物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次要细节上的改变而保持实质相同的功能来规避侵权”。该案给出了等同侵权的“功能一方式一效果判定准则,即当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获得实质上相同的结果,侵权就可能会发生。
非实质性区别准则是判定等同侵权的起点,但是达到这个标准并不一定得出侵权的结论。有四个重要的因素限制了等同原则的应用。它们是全部技术特征准则、现有技术准则、审查过程禁止反悔准则、以及公共贡献准则。这些准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要经常质询。
(一)全部技术特征准则
最高法院于1997年在Warner-jenkinson Co..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一案中提供了关于现代等同原则的全部特征的讨论。该案给出的全部技术特征准则为:包含在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保护范围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等同原则必须应用于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特征,而不是作为整体的整个发明。根据全部技术特征准则,只有侵权方能够提出相当的证据证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中仅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在侵权产品或方法中,侵权方就可以完全免责,因此全部技术特征准则也成为侵权方(被告)对专利权人(原告)主张等同侵权的重要抗辩工具。
(二)现有技术的限定准则
现有技术也限制着等同原则的应用,专利权人不应将授权得到的权要求解释成延伸到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那些应用公知的现有技术,或明显是这些技术的变形的人,不受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影响。
(三)禁止反悔准则
禁止反悔准则也是一种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其基本含义是说,在专利审査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放弃的内容,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以适用等同原则的方式再次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