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在上海市的企业复工政策详解:面向未来的策略调整与优惠举措2025版

关于防疫期间的四大举措[目的: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市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市人社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本市企业减负的相关政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981

跨境电商在上海市的企业复工政策详解:面向未来的策略调整与优惠举措2025版

关于防疫期间的四大举措[目的: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市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市人社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本市企业减负的相关政策,经市同意,现将具体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内容选取:上海人社)

劳动用工常见问题指南

基于不少用人单位咨询延迟复工后与用工管理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与工资发放问题,我们汇总相关政策以及常见的问题给出参考意见。

1、1月3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遵照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进行安排,而且是员工的一项权利,故此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双倍工资。

3、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经审核报备,企业员工提供劳动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两倍工资)。

4、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答:不可以。上海人社局于1月28日明确指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用年休假冲抵。

5、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答: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49条第4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及《传染病防治法》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地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6、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答:保障性企业。

(1)保障城市如何正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为应对疫情企业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 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当劳务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且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或其他法定退回情形时,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影响。

2. 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应当支付。企业应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

3. 因疫情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下,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应至少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4. 如何处理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问题?

因防控疫情的需要,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单位应在复工后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5. 疫情期间因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 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再行考虑终止。

7. 如何妥善安排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应密切关注管控动态,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措施来稳定工作岗位。

8. 针对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的休养期工资支付问题如何处理?

员工提供医疗机构证明的休养期应按病假处理并支付相应工资;无医疗机构证明的,可申请事假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工资。

9. 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

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10. 如何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应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如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等。企业自身也应积极响应号召,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生产经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操作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规定为准。(五)对于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支持其扩大生产和增加进口。对企业进行应急征用,给予技术改造补贴。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额度为项目总投入的50%-80%。对于因征用或指定生产产生的剩余物资,会帮助企业消化。对进口防疫物资,实施税收优惠和快速通关措施。

(六)落实进口防疫物资的税收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捐赠的进口防疫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等。对于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进口防疫物资也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的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全天候通关。对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确保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于免税进口的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之后再补相关证明。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组织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的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专项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推动创新产品快速形成产能并投入应用。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的,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鼓励国企通过减免等方式为中小企业让利。鼓励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延期申报纳税。因疫情影响难以按期申报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符合条件的,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确认后,可免除滞纳金和税务处罚。

(十一)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税收优惠。对房产或土地被应急征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可延长至8年。对社会力量为疫情防控捐赠的现金和物资,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等。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放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金融助企力度

(十四)多途径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抗疫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五)支持流动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支持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对贷款逾期的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七)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

(十八)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推迟三个月。

(十九)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补贴。

(二十五)加强新科技、新模式、新业态企业的培育与支持。加快壮大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等新型业态,大力发展数字娱乐、智能配送等新兴产业,并支持一批成长性强、创新能力突出的中小企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其使用额度上限将从3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将获电信运营企业免费提供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相关责任部门包括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来源:企业发展研究平台)

六、优化企业服务环境,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利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借助市“企业服务云”平台,打通政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并推动一系列不见面审批事项的落地实施。为中小外贸企业开设专窗,便利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进出口业务。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将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遇到的问题。(责任部门:市办公厅等)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参与防疫工作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上海市贸促会将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

(二十八)强化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法律服务事项。针对防疫中的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及时向企业提供法律指导建议。对于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将组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和调解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国家如有其他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上海将遵照执行。相关实施细则将由市各部门制定发布,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延长三个月(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措施,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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