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玫瑰与兰蔻标志,欧莱雅面临挑战难证明其知名度的传闻(或以任何相关情形替换传闻等表述)
2022年4月21日,广州雅蒂奥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第018689867号,涵盖尼斯分类第3类的各种化妆品。欧莱雅基于四个欧盟商标提出异议:欧盟商标第002494557号、第017972324号、第017972718号和第016872971号,所有在先商标均在第3类注册,涵盖各种化妆品。
2022年4月21日,广州雅蒂奥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第018689867号,涵盖尼斯分类第3类的各种化妆品。
欧莱雅基于四个欧盟商标提出异议:欧盟商标第002494557号、第017972324号、第017972718号和第016872971号,所有在先商标均在第3类注册,涵盖各种化妆品。
欧莱雅主张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其商标声誉的损害。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驳回了欧莱雅的异议。欧莱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上诉委员会(‘BoA’)提出了上诉。
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上诉。相关公众被认为是欧盟范围内的普通关注水平,商品被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的。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元素“ARTíSCARE”被认为更具主导性,因为其尺寸较大,并且由于没有特定含义,因此具有中等程度的独特性。
由于玫瑰图形的弱独特性和不同的文字,上诉委员会认为争议申请与在先商标1在视觉上相似度较低,与在先商标2的视觉相似度非常低。由于在先商标1不包含文字元素,因此无法进行听觉比较。由于争议申请与在先商标2没有共同的文字,因此两者在听觉上被认为是不相似的。在概念上,这两个商标都与玫瑰的概念相关,由于这一概念对商品的独特性较弱,上诉委员会认为概念上的相似度较低。
欧莱雅提交了关于兰蔻玫瑰图形是否因其广泛使用而享有较高的独特性的证据,但上诉委员会未对此感到信服。最终判决结果认为争议申请与在先商标的相似性较低,且没有混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