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2月起,报关单位证书将并入多证合一”改革新篇章
在最近的一次新闻动态中,风口星网报道了关于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一项重要公告。这项公告关于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这项新的规定将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截图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消息)公告中详细阐述了这次改革的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
在最近的一次新闻动态中,风口星网报道了关于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一项重要公告。这项公告关于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这项新的规定将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截图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消息)
公告中详细阐述了这次改革的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海关总署决定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此次改革。
根据公告内容,申请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如果需要同时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按照要求勾选相关的备案登记,并补充相关的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会按照“多证合一”的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一旦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企业备案就完成了,无需再单独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将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果需要获取书面的备案登记信息,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值得注意的是,“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如果企业没有选择这种方式提交申请,仍然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申请。相关业务办理将依据海关总署的2018年第143号公告执行。这一消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