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形状商标侵权案解析:咖啡生产商维权之路遭驳回,引发行业深思,2025版

澳大利亚人对咖啡的热爱无需惊讶,如今咖啡生产商之间的商标争议再次引起关注。这次争议的焦点是速溶咖啡罐的外形,这些咖啡罐在澳大利亚的许多家庭和工作场所随处可见。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KonijnlijkeDouweEgbertsBV诉CantarellaBrosPtyLtd[2024]F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132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形状商标侵权案解析:咖啡生产商维权之路遭驳回,引发行业深思,2025版

澳大利亚人对咖啡的热爱无需惊讶,如今咖啡生产商之间的商标争议再次引起关注。这次争议的焦点是速溶咖啡罐的外形,这些咖啡罐在澳大利亚的许多家庭和工作场所随处可见。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 Konijnlijke Douwe Egberts BV 诉 Cantarella Bros Pty Ltd [2024] FCA 1277 案中作出了裁决。此案涉及商标侵权指控、违反《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以及虚假宣传。被告提出了反诉,要求取消该商标,理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和申请人没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等。

案件事实

独任法官Wheelahan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处理大量证据。申请人Konijnlijke Douwe Egberts BV(“KDE”)在澳大利亚拥有一个由容器形状构成的商标(商标注册信息见下图)。该商标用于销售MOCCONA品牌的速溶咖啡,特别是“Moccona Classic Medium Roast”咖啡罐(产品示例见下图)。KDE于2014年1月7日注册了该形状商标,适用于“第30类:咖啡;速溶咖啡”。

(图片来源:澳大利亚商标局)

澳大利亚商标号 1599824。KDE 形状商标。

(图片来源:Moccona)

“Moccona经典中度烘焙”咖啡罐示例

被告Cantarella Bros Pty Ltd自1951年以来一直从事咖啡产品的销售,尤其是其主品牌Vittoria,该品牌于1958年推出,并且在2023年成为澳大利亚豆咖啡和磨粉咖啡市场中按销售额计算的最畅销品牌。熟悉澳大利亚商标法的读者会认识到被告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Cantarella Bros诉Modena Trading的重要裁决(Cantarella Bros诉Modena Trading [2014] HCA 48案)。

2021年,Cantarella推出了一款100克的速溶冻干咖啡产品,使用Vittoria品牌,采用圆柱形玻璃罐,配有金色塑料盖。2022年,Cantarella将该系列扩展至一款400克的速溶冻干咖啡产品,同样使用Vittoria品牌,采用圆柱形玻璃罐,配有玻璃瓶塞盖。该产品还推出了四种口味:“经典”(见下图)、“意大利”、“山地种植”和“拿铁”。

(图片来源:Vittoria)

Vittoria 400克速溶冻干“经典”咖啡

KDE指控新款咖啡罐侵犯了其根据1995年《商标法》注册的形状商标,并主张Cantarella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及存在虚假宣传。

裁决过程及结果

法院处理了反诉要求取消形状商标的问题。关于商标的显著性,法官认为该形状商标并未在任何程度上固有地具备区分KDE商品的功能。尽管罐子的许多特征是由功能性考虑决定的,但该形状也具有一定的美学特征。这些特征是为了唤起一种老式罐子的美学,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该形状商标“借用了不适合区分任何一个商家的商品的共同遗产特征”。接着,法院转向了形状商标是否已经获得显著性的问题。Wheelahan法官总结了关于形状商标的关键案例,特别是那些具有功能性元素的案例,并审查了使用证据。申请人几乎在优先日期之前的二十年中是澳大利亚唯一使用该形状与咖啡相关的公司。这些没有任何标签或视觉装饰的罐子曾在多则Moccona咖啡的电视广告中显著出现。据此,法院驳回了反诉中提出的关于KDE在反诉三年中未在澳大利亚作为商标使用该形状商标的论点等观点。由于关于获得显著性的事实认定方面并不存在否定性事实问题得到证实,法院驳回了反诉要求取消商标的请求。此外法院还驳回了Cantarella提出的关于KDE的形状商标是“因欺诈、虚假暗示或虚假陈述”而被注册的指控以及恶意注册的相关主张等观点。最后法院对侵权主张进行了分析并对ACL和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进行了讨论最终得出结论并未构成侵权等违法行为最终思考由于需要处理许多事实和法律问题法院作出了详尽的判决该判决提供了一个关于澳大利亚商标法的最新综述针对案例中提出的众多法律问题是否会被上诉到联邦法院等待进一步的观察并期待进一步的法律实践以明确相关争议点。(来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风口星跨境立场!本文经原作者授权转载转载需经原作者授权同意如有任何疑问请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咨询相关专家以获取准确答案??。

← 返回 知识产权

我要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