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税改来袭:三部委实施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制,海淘需缴税了!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新政策。这项政策从4月8日开始正式实施。(更多详情,请访问跨境税改专题)。新政策规定,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单次交易限额为人民币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新政策。这项政策从4月8日开始正式实施。(更多详情,请访问跨境税改专题)。
新政策规定,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单次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全年累计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额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暂时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将不再享有免税额度,而是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对于超过单次交易限额、全年累计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额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行全额征税。
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
为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我们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即B2C)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将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这些商品的个人是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将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以充当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这一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且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特别是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三、重申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额和年度交易限额,并对限值内的商品税收和超过限值的商品税收做了明确规定。
四、在限值内的商品如果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可以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需要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必须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