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新规解读:电子中文标签成亮点附全文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新细则,供公众讨论。本文将从研究者的角度对该细则进行解读,并分享一些看法。(文末附征求意见稿全文)该细则主要聚焦于网购保税进口的协同治理问题。其依据的是新《食品安全法》,并且只针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排除了通过国际快递或邮件方式进境的直邮进口食品。细则对于网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201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新规解读:电子中文标签成亮点附全文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新细则,供公众讨论。本文将从研究者的角度对该细则进行解读,并分享一些看法。(文末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该细则主要聚焦于网购保税进口的协同治理问题。其依据的是新《食品安全法》,并且只针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排除了通过国际快递或邮件方式进境的直邮进口食品。细则对于网购保税进口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强调了这类进口食品应按照进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监管。

细则中的难点在于对网购保税进口的协同治理。新细则将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的监管机制嫁接到网购保税电商食品,尤其是“无标三新”四类食品的特别监管。这些包括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以及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这些产品的前置审查审批程序设置体现了对于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细则还针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做了品类限缩,可能目前跨境食品较少涉及这两种产品有关。虽然“无标三新”只留下了两类,但加上保健食品及转基因食品,总共有四类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和安全性评估”。这对协同治理提出了挑战,因为这涉及到质检总局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查审批。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这四类产品前置审查审批需要时间成本,而电商最大的商业亮点是便捷快速,如何平衡这对矛盾,既考验协同的效率,也考验企业的智慧。

细则的一个亮点是引入了电子中文标签,解决了进口食品尤其是跨境食品电商的中文标签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进口食品业态,因为职业打假人会拿着这个去食药部门投诉举报。细则提到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过敏原的食品外,经营企业可采用电子标签或纸质标签两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这符合业态创新的需要,也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电子标签如何实现、电子标签承载的具体信息以及随之而来的电子标签本身的监管等衍生性问题还需要监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深入研究。

这个新细则是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旨在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和企业共同努力解决。(作者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南澳大利亚大学法学博士)

附录: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是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及第二章经营主体义务的部分内容展示。第二章其它部分具体内容需要参考完整的征求意见稿了解。第七条【平台企业一般义务】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企业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其平台经营食品安全。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平台企业应当对平台内的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企业的档案,审查并记录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资质等信息。

平台企业自身从事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遵守本办法有关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

平台企业属于境外注册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作为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物流仓储企业一般义务】

物流仓储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食品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流向溯源管理制度。物流仓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营主体备案】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当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可以由平台企业代为备案。境外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应委托境内代理商办理备案。

第十条【产品信息备案】

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来自境外合法生产企业,并将产品信息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承诺】

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自行建立网站首页或所在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承诺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产品标签说明】

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网购保税进口其他食品应当随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过敏原的食品需随附纸质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外,经营企业可采取产品随附纸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产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电子信息,两种方式应当供消费者在填写订单时选择。电子信息应当包括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的具体内容,并应当注明平台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平台企业应在其网站长期公布上述基本信息,以便消费者随时了解查询。

第十三条【自我合格证明】

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网购保税进口食品进行自检,并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提供产品自我合格证明材料。自我合格证明材料应由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产品首次进口时检测项目应当覆盖本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安全卫生项目;再次进口时检测项目应包括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风险评估确定的高、中风险安全卫生项目。

第十四条【产品入境申报】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入境时,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产品品名清单及对应的HS编码、规格型号;

(二)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三)产品自我合格证明材料;

(四)经营企业备案编号;

(五)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注册、备案、安全性评估等资质。

第十五条【信息记录保存】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网购保税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和全程信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官方证书编号、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境内消费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境日期等内容,并建立信息化档案。信息化档案的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平台企业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报告】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产品召回】

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进口,已经销售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召回。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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