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政策助阵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免征关税,已征税款悉数退还保障供给
在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表重要公告,旨在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了更为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一、扩大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及免税主体范围。针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物资包括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以及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
在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表重要公告,旨在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了更为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一、扩大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及免税主体范围。针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物资包括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以及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免税范围还扩展至国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的物资。
二、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也免征进口关税。这些物资需符合相关规定,并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及物资清单。
三、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将会退还。对于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进口物资,仅需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而对于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相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相关手续需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免税进口物资可先进行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这一流程可参照海关总署的相关公告。
针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物资,在此期间不实施对美的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的税款也将予以退还。这一政策与上述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旨在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系列政策,是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等规定,为鼓励境外捐赠人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而制定的。政策实施期间,相关部门将密切跟踪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执行情况,做好后续应对工作。
以上内容是根据官方公告整理的信息,旨在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政策解读和指导。如有更多疑问或需了解更多细节,请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也提醒大家,任何关于税收和进口政策的解读,均需以官方公告为准,避免误解和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