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政策汇总及分析
2025年跨境电商政策综述跨境电商作为新兴的对外贸易方式,在2025年迎来了一系列政策的调整与变革。这些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对跨境电商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政一:国务院常务会议2025年,新设立了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推动外贸改革升级,继续扩大开放。7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旨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的更大规
2025年跨境电商政策综述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的对外贸易方式,在2025年迎来了一系列政策的调整与变革。这些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对跨境电商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政一: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5年,新设立了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推动外贸改革升级,继续扩大开放。7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旨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的更大规模发展。此次选择设立试验区的地方,着重考虑了电子商务基础条件好、进出口发展潜力大的地区,涵盖了中东部、西北地区。其中包括上海、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地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政策分析】在当今时代,线上线下融合已然成为趋势。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进口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实际上,即便跨境电商所提供的消费品质量上乘,但倘若没有实体店的支撑,消费者往往只能是“望梅止渴”,难以真正获得满意的购物体验。随着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增长,跨境电商企业不得不向线下市场拓展,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客户流失问题。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持续扩容,为我国外贸开辟了新的上升通道。国务院继续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规模,除上海外的12个综合试验区基本覆盖了中国的发达城市,这些地区在经济基础、国际货运条件、电商氛围、城市人口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主要分布在珠三角、长三角、华中地区等。此次拓展向中东部地区倾斜,将极大地促进该地区跨境电商的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对外贸易方式、新的交易模式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活力。随着国家电子商务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机遇。预计未来跨境电商行业将继续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据相关互联网数据显示,近年来跨境电商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全球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将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长率。
新政二:国务院常务会议
自2025年11月1日起,我国提高了1585个契税税目进口关税税率。9月2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从11月1日起,我国将对1585个契税税目商品提高进口关税,这些商品主要涉及人民生产生活所需的众多工业产品,其中包括机电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此次调整后,平均税率由10.5%下降至7.8%,平均降幅约26%。至此,我国关税总体水平已从9.8%下降至7.5%。这是继7月1日1449个税目减税之后,国务院推出的又一批大规模减税举措。
【政策分析】我国新一轮进口关税上调,充分表明当今的中国正以更加开放、自信的姿态面向世界。我们敞开怀抱,欢迎来自世界各地的品牌和产品,使其在中国广阔的消费市场上与中国企业展开竞争。进口关税上调所释放的政策红利要切实体现在消费者身上,需要一定的缓冲期。以乳制品为例,我们并未经历过其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商品都是提前备货的,关税在加价前就已按照之前的政策征收,需要先对这些库存进行处理。当某种产品的库存销售完毕后,新政后的新品价格才能真正体现在消费者身上。另一方面,实体专柜存在大量的品牌附加值,同时还需承担昂贵的黄金地段商业地产租金,品牌商为维持创收,需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体系。
新政三: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获得通过。8月31日,这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正式出台。其中,《电子商务法》新增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将跨境电商经营者纳入了本法的管辖范围。同时规定,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策分析】长期以来,跨境电商存在保税和直邮两种业务模式,但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协议关系或委托关系所产生的责任也不尽相同,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据悉,跨境交易中还存在逃税、涉嫌贩卖等问题;一些跨境经销商以假乱真,不提供售后;私下交易和现金交易逃避监管,侵犯知识产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该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这意味着无论何种跨境电商模式,都必须遵守进口、出口以及国外法律。一方面,我国跨境电商在立法方面确实存在空白,不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有所缺失,海关总署等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也不够完善。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的一些政策规定以及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公告,行政法规的严重缺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商的规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属于框架性、笼统性的,缺乏具体、细化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新政四:财政部等四部门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新政策的通知》于2025年9月28日发布。通知强调,对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账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新的免税政策,并进行试行实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政策分析】我国出口跨境电商一直面临着退税难的问题。由于跨境电商采用市场采购模式,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导致货物出口后无法获得退税。与此同时,企业还可能再次被征收境外流转税。在这种情况下,“无发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成为市场的最大诉求。事实上,早在新政策出台之前,陕西省就曾在2024年底出现过类似的免缴费、不退费的情况。虽然国家和地方文件都有相关指导,但由于缺乏可行的操作方法,目前,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检不退税”政策在北京等地方城市仍未真正落实。
新政五: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核查。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种、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序列号、验证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政策分析】165号公告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这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商平台一些技术对接的工作量,但基于接入海关跨境电商系统的产品销售比例极小,预计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新政六: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启用进出境邮件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境邮件监管,提高邮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全省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件信息管理系统。自2025年11月30日起,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现全省进出境邮件网络传输;邮政企业在办理邮件分包进出境、转关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传输分包运单等相关电子数据。
【政策分析】海关推广邮件信息管理系统对跨境电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一是进一步提高了邮件通关效率,实现了数据的互联互通。该系统的推广使用,改变了以往国际邮件仅根据各国邮政收据申报、无电子数据、缺乏信息监管体系的状况。实现了申报信息、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等底层数据的互联互通,同时也加强了对邮政包裹的监管力度。其次,此举将对以包裹为主要进出渠道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人代购形成严厉打击。随着新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跨境电商的门槛也越来越高。目前,海关仅获取和掌握邮件进出境信息,这符合国家行政管理的利益和要求。不过,“由于申报数据完整,通过邮政小包渠道的个人物品税费将大幅降低。”对于以邮政包裹为主要入境渠道的中小型跨境电商、个人代购、买家来说,这些打击将是致命的。目前尚不清楚的是“海关下一步是根据申报信息在进境阶段直接按单全额征税,还是维持现有的现场抽查征税模式。所获得的信息,只会作为后续调查的线索和依据。”
新政七:国务院常务会议
2025年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延续现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同时将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新批准的22个综合试验区城市。此外,还新增了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契税税目,将单笔交易限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亿元提高到2.6亿元。
【专家分析】国务院再次决定延长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这将为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行业带来显著的利好。这也是“48条政策”出台后第三次推迟实施。除了继续对个人自用进口物品进行监管外,还将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政府将继续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和措施,强化质量监管。政府一直在反思新的外贸监管政策,需要在跨境电商引发的全球贸易新趋势下进行监管创新。仍需要时间继续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制定一套更符合全球贸易发展趋势的跨境贸易法规和海外电子商务监管体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是进博会之后跨境电商的又一助推力。跨境电商从试点逐步进入稳定期。产品种类的扩大、税收的稳定、交易限额的提高,无疑是对跨境电商试点的认可,进一步的发展已经展开,为产业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新政八:商务部、财政部等部委
2025年11月30日,商务部、财政部等十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三份进口跨境电商新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限额上限,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三份文件分别是商务部等六部委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政策解析】政策给“网购保税+线下提货”模式判了“死刑”。原文指出“原则上不允许网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商品采用‘保税网购+线下自提’模式”,这基本宣告了线下自提业务的终结。此前在上海、郑州、杭州等地蓬勃发展的线下取货业务早已停止,未来也不会再重新开展。因为这种模式所产生的影响过大。跨境电商在产品准入方面已经获得了极大的便利,如果在销售范围上进一步放开,基本上就等于完全放开了。
新政九:财政部等三部委
2025年11月30日,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26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进行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20000元提高到26000元。
【政策分析】政策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笔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这为许多高价值产品带来了发展机遇,包括奢侈品、电子产品、美容仪器等;年度限额提高至26,000元。今后,相关部门也会对这一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单件不可分割商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但在2.6亿元以下的商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但需按照正常贸易税率征税。针对新群众需求旺盛的63个契税税目,新增了部分税目。新增品类包括麦芽饮料、葡萄伏特加等,同时对部分品类进行了调整。据官方分析,此次调整更新了1321个契税税目。然而,其中大部分都只是进行了微调;对于这个正面清单,大家应重点关注其备注。例如,西洋参等产品进口仅限保税网购,食糖进口有配额限制。至于药品,有些洗剂是可以的,但一些针对特定疾病的药物并未出现在清单上。
新政十: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相关监管事项》。通知强调,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买家)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施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接受海关监管。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须向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备案。还提到,将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
【政策分析】结合综合清单,基本落实了全面开放的思路。凡是能够放开的都已放开,最新增加的商品包括河鲜食品、乳制品、生鲜或水果、家居用品、文具、运动电子产品等。但根据备注中的限制,显然是根据国外市场情况和企业情况而定,对于国外制造业实力较强的产品也予以放开进口,以促进国外品牌竞争,提升产品品质。同时,还有很多产品只针对网购保税,严禁直邮,以保障产品质量,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内消费者。总结得非常详细,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新点是:不允许二次销售,许多从国外直邮然后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方式已被禁止,且被认定为非法;严禁自提,近期仍在宣传的一店三态模式已无效;严厉打击销售和欺诈订单行为,任何搞小动作的人都应注意,只有守法经营才能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