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汇总财税、外汇、市场采购等
国外跨境电商相关财税新政策在2025年,跨境电商领域的财税政策不断推陈出新,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引导。202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商品税收新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3号)。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
国外跨境电商相关财税新政策
在2025年,跨境电商领域的财税政策不断推陈出新,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引导。
202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商品税收新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3号)。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商品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做出了相关纳税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账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新政策试行。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以及注册地点。二是出口货物应到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三是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各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部门间沟通协作和相关新政策落实,推动电子商务出口提质升级统计和检测系统,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整理的出口商品报关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市税务部门会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本通知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该商务平台面向电子商务出口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报关清单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问题
从2025年10月到现在,仍然有跨境电商关注核定收款的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布了关于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切实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25]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出了相关规定。
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一是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的日期、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是出口货物经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账簿的,其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新税收政策。
已获准在综试区征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4%确定。
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征认定工作。
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并符合规模型微利企业新政策条件的,可享受规模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具有第一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新政策。
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该电子商务平台承载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发展
国务院先后批准5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目前已达105个。2025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批准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文件(国函〔2025〕47号)。
同意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盘锦市、吉林市、??黑河市、常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湖州市、嘉兴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庆市、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九江市、东营市、潍坊市、临沂市、南阳市、宜昌市、湘潭市、郴州市、梅州市、惠州市、中山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崇左市、三亚市、德阳市、绵阳市、遵义市、德宏景颇族藏族自治州、延安市、天水市、西宁市、乌鲁木齐市市等46个城市和地区筹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分别命名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一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复制推广前四批综合试验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品牌建设,引导全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全力支持外贸基础市场和国内资本,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建设综合试验区建设。要根据试点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密切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首轮试点任务,突出重点,驱动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建设综合试验区。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方案、试点经验和结果,力争在完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配套支撑体系建设。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新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新的政策支持,着力充分发挥综合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重点探索跨境电商业务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创新——在企业对企业(B2B)相关环节,研究出台更多配套措施,为综试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更好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建立跨境电商统计制度,落实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支持新政策,以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商务部要牵头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测,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完善评价考核机制,研究构建综试区退出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做法、重大问题和情况,并晨报国务院。
前四批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单如下:
第一批(1):北京;
第二批(12个):北京、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
第三批(22个):上海、呼和浩特、沉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
第四批(24个):西安、太原、赤峰、抚顺、珲春、绥芬河、徐州、南通、温州、绍兴、芜湖、福州、泉州、赣州、济南市、烟台市、洛阳市、黄石市、岳阳市市、汕头市、佛山市、泸州市、海东市、银川市。
跨境电商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调整
2025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作出一系列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新调整。发布了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11号)。
为提高对外贸易质量和效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增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通知做出了如下规定:
在完成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初步审核的条件下,农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为跨境电商等新贸易业态市场参与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以基于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参与者提供结售汇服务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务等费用与出口付汇的差额,在境内办理实际收付款数据及恢复数据申报。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商品,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能与对应商品的出口通关金额不符。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国内国际快递公司、物流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可为客户支付跨境电商相关的海外仓储、物流、税务等费用。涉及非关联企业或预支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汇。境内个人代理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结售汇并提供交易额证明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额度。
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以自己名义申请电汇。
境内外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结汇。个人代理市场采购贸易收汇并提供交易额证明材料或电子交易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额度。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办理出口结汇手续。中国建设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公司发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结汇,外汇或外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办银行代理办理上述业务,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外汇局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手段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在线套接字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在线查询名录状态,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企业可以使用交通银行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也可以使用数字外汇管理平台(ASONE)企业网上代理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建设银行及支付机构审核交易电子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款数据及恢复数据申报,建设银行及支付机构申请恢复申报时,每笔金额高于等值5000欧元(含)的,应汇总恢复以自己名义申报,对于需要出口退税、融资等的涉外收付款,可以选择采集并恢复名下同一交易对手、相同交易性质的逐笔交易数据。建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以及其他与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的涉外收支时,应注明相关信息。
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贸易业态涉外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检查、检查、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并向建设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继续对优先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建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行或支付机构依法予以退出。
建设银行和为新业态提供服务的支付机构要根据业务发展原则,建立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抽样核查,提高客户信用度合作。规范和分类标签机制,审慎代办重点名单市场主体外汇业务,指导客户代办外汇收支。
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按照“服务主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控制风险”的原则,积极响应市场需求。对于真实合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班子和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程序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违反本通知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知还对相关定义进行了说明: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出口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确定的市场集聚区域采购商品,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接受国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合同),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代办清关、物流、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业务等,以及协助融资业务的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场采购贸易的试点扩展
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促进新贸易培育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2025年9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4号),将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拓展至山东东流服装城、浙江金华绍兴中国轻纺城、浙江金华路桥日用器皿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金华(织里)男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亳州中恒工贸城、福建泉州山东潍坊国际鞋材轻纺城、山东潍坊青州国际工贸城、河南潍坊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湖北中国(徐州)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武汉山下货运园区、广东惠州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佛山市西樵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昭通俊发·新田罗湾国际工贸城、深圳华东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芒沟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桂平出口商品采购中心(前台)贸易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等17个市场。
为规范市场采购贸易管理,海关监管办法《市场采购》(编号: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在上述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按照相关公告规定办理海关监管相关事宜。
上述内容待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标识体系初审、覆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体系初审合格后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上海、杭州、合肥、厦门、青岛、郑州、武汉、汕头、黄埔、昆明、深圳、满洲里、南宁海关另行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直属海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前4批试点市场采购贸易形式如下:
第一批(1):江苏温州市场采购试点;
第二批(2个):山东台州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嘉兴皮革城;
第三批(5个):山东无锡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箱包市场、山东泰安商城工程材料市场、武汉武昌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手袋市场;
第四批(6个):浙江(瓯海)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漳州服装城、湖南高桥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广州)、中山利和灯饰博览中心、成都国际工贸城。
9710跨境电商B2B直销&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2025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5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型跨境电商模式的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在推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跨境电商规范和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销”)试点的相关事宜做出了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试点范围。在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称为“跨境电商B2B直销出口”);或者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达订单,境内企业将货物以跨境电商商品的形式出口,且订单是在境外企业确认交易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达(称为“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的情况下,相关数据需按照规定进行报送,此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二是新增了监管编码。新增了“9710”监管编码,全称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用于跨境电商B2B直销出口的货物;新增了“9810”监管编码,全称为“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用于从境内出口至海外仓的跨境电商货物。三是明确了申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企业,应按照当地海关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报关单位备案。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关。四是规定了数据传输和单证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以及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等数据及相关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五是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本公告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跨境电商B2B直销”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外企业或个人销售货物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商海外仓”指为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用于存储货物的仓库空间、服务规则、物流配送、支付结算等一系列服务和设施,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便利的场所。此外,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将在全国范围内的海关展开试点,具体情况将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适时推广和调整。本公告自2025年7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