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解析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解析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在当下的经济格局中占据着愈发重要的地位。其行业管理体制涉及多个部门,法律法规及新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与更新。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共同担当着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在此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制定电子商务行业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发展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652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解析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解析

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在当下的经济格局中占据着愈发重要的地位。其行业管理体制涉及多个部门,法律法规及新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与更新。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共同担当着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在此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制定电子商务行业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与新政策,起草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全力推动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电子商务行业管理,致力于推动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制定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新政策并组织实施,引导行业自律,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发展,对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海关总署则主要负责监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经营活动,涵盖监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通关和税收征管,以及口岸管理、海关查验、保税监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重要职责。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电子商务商会。商会积极推动国家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新政策的落实,为行业提供管理和服务,有力促进对外电子商务贸易和进出口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自2013年起,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新政策相继出台,持续推动着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2013年8月,国务院、商务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形式意义重大,全力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2014年1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新增海关监管代码“9610”,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并采用“清单核销”并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商业零售进出口货物。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中有降的若干意见》,支持有知识产权、有品牌、有营销网络、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高的产品出口,完善加工贸易,修订加工贸易禁止限制商品目录,制定加工贸易新政策,创新加工贸易模式。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境外企业更好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推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新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提升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网上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中向好的若干意见》,组织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推动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制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10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的函》,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新经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2018年3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加强电子商务统计制度落实,完善企业联系机制,优化样本结构,聚焦重点企业,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工作及时性。2018年8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新增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跨境电商经营者的管辖范围及应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

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新政策的通知》,对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账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新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零售进出口商品通关管理等事项,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监管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有力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

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为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了依据,极大便利跨境电商企业在综合试验区的经营。2020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退税监管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运中心(B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组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边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以及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货物的退税服务。

2020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筹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等46个城市和地区正在积极筹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同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推动外贸提质增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新贸易业态发展,增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新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

2020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和国内投资的意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强化稳外贸稳投资工作,支持外贸主体,支持活产业链供应链。202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不断探索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建立综合试验区考核评估机制,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2021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和国内投资稳定增长,稳定加工贸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这些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为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与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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