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上海市商务委发布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操作调整及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情况
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操作调整为了积极支持和有力促进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操作,切实减少操作环节,降低企业备案成本,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过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的共同深入研究,决定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流程进行调整,经营主体不再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
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操作调整
为了积极支持和有力促进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操作,切实减少操作环节,降低企业备案成本,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过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的共同深入研究,决定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流程进行调整,经营主体不再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而是直接向南京海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具体相关要求如下:
首先,海关备案需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执行。企业若想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可登录上海海关官方网站在线服务栏目查阅跨境电商企业切换手册内容。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为企业获取信息提供了极大便利,这种在线查阅手册的方式能够让企业更高效地掌握备案流程,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节奏。
其次,检验检疫备案要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备案管理标准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37号)执行。企业可登录青岛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官方网站查看公告栏中检验检疫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备案内容。通过官方网站获取准确信息,有助于企业合规经营,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备案问题,保障跨境电商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3月1日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有相关规定。在跨境电商领域,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有着重要影响。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企业投身其中。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以适应本地区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的通知。各地政府积极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行动通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提升地区经济竞争力。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等部门也在跨境电商方面有着各自的举措。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动跨境电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从税收、商务、财政等多个角度给予支持和引导。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等也在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相关工作。不同地区的部门联动,有助于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发展合力,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新政策的公告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税收政策的调整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成本核算,新的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对于规范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批准广东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通知(国函〔2021〕51号)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准,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了跨境电商在药品领域的规范发展。
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境快递及部分跨境电商业务代理业务的通知(上海海关20号公告)。海关对业务的调整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优化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跨境电商物流的顺畅运行。
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14号(上海海关20号公告)也在跨境电商业务中有着一定作用。海关的各项公告和通知是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重要遵循,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确保业务合规。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中国[哈尔滨]跨境电子商务的通知(内务[2018]53号)。各地区积极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