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全面解读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相关情况2025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旨在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率先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后续会根据试点情况在全省海关进行复制推广。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已成为外贸发展新的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相关情况
2025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旨在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率先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后续会根据试点情况在全省海关进行复制推广。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已成为外贸发展新的亮点。海关总署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如组织跨境电商三单比对、推行全程无纸化监管等,有力支持了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在相关批复中也强调要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探索创新,加强B2B相关环节信息化建设,并研究出台更多配套措施。这一系列举措都推动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工作的开展。
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企业普遍反馈,当前跨境电商支持措施多集中在零售进出口领域,希望能增加跨境电商B2B特殊监管方式代码出口,以推动简化申报、便利通关。上海、杭州、宁波、广州、东莞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地方政府也积极希望海关增设跨境电子商务B2B监管方式代码,还积极争取参与试点。跨境电商购物流程在不断优化中,而监管方式代码的加入能更好地适应新业务发展需求。
在跨境电商B2B转型过程中,监管方式代码的增加为商务、金融、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措施提供了有力支点。这有助于各部门协同合作,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生态体系。
受疫情影响,2025年的高交会于6月15日至24日首次在网上举办,并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联合举办网上交易。通过高交会网上交易的货物可通过新的监管方式清关,享受通关便利,这也体现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与各类展会的对接,促进了贸易的多元化发展。
创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新增相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能助力海关更准确地识别、精准统计跨境电商B2B出口数据,优化海关统计工作。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海关新增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此类货物。二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先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货运运输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交付给订购者,海关新增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此类货物。
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有一定要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单位登记管理。而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还应当向海关备案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在清关过程中也有诸多注意事项。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报检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并传输电子信息,进行国际贸易,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省一体化通关,“跨境电商”模式还可用于转关。
“跨境电商B2B出口”指的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则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为交易双方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可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和海外平台。来源:航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