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公告要点

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公告2025年,海关总署发布了一则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重要公告。这一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行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对整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领域有着深远影响。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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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公告要点

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公告

2025年,海关总署发布了一则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重要公告。这一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行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对整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领域有着深远影响。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新规制定。其中明确了各类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管理要求。例如,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进行登记注册成为报关单位;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委托境内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则应向所在地海关备案信息,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同样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货运公司应当取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直购进口模式下,承运公司应为已向海关报验注册的邮政公司或进出境快件经营企业。支付公司若为建行机构,应具有中国银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若为非交通银行支付机构,应具有人民政府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范围还应包括“互联网支付”。这些详细的规定确保了跨境电商业务各环节参与者的规范运作。

在通关管理方面,公告规定对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以及实行“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新政策(监管方式代码1210)的商品,按照自用进口商品进行监管,相关货物不予实施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备案要求,但有关部门明确暂停进口疫区货物并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货物启动风险应急响应的除外。实行“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新政策的商品,则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目录(2018年版)》尾注监管要求执行。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容器、包装实施检疫,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报关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递经营者也可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向海关转送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同样要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担数据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清单》,采取“清单放行”方式办理通关手续。跨境电商零售货物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报关清单》,并采取“清单审批、汇总申报”或“清单发布、汇总统计”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报关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通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依照规定需要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当采用电子签名。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商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时,要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买家)身份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若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买方和付款人应当为同一人。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15日(若当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时,顺延至其后第一天工作日),将上月清关的《报关单》按照相关规则合并,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并向海关申报。允许以“清单发布、汇总统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不再汇总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通关清单》。《报关单清单》修改或取消,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通关清单》修改或取消有关规定办理,除特殊情况外,均应采用无纸化通关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税收征管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零售价、运费和保险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消费者(采购人)为纳税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征缴税义务人,代表其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收付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税码系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征税管理要素,报告币种为人民币。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归类和完税价格进行初审时,可要求收付款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报。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期限征税,收付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充足、有效的纳税担保。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办理退税或补修的,收付款义务人应当在放行后31日至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现场管理方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经营者、仓储企业应当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应按照快件或邮政海关监管场所规范设置。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B型)举办,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检疫、检验和货运管理方面,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检疫处理工作的,应当在运抵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场所前完成。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进区时,以通关单形式申报,海关可采取视频监控、网络查验、现场查验、库存核查等方式,加大对网购保税进口的实物监管。海关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经营者、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以将经海关转关的货物名称以主运单的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批次”,并附有详细的转关货物电子清单。网购保税进口货物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B型)之间流转,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采用“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的商品,不得转至申请“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货物可在同一区域(中心)企业之间转移。

退货管理方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商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税。退回货物应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在海关放行后30天内,按原状赶往原监管工作场所,不征收相应税费,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货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超过保质期或失效期、商品或包装破损、或不符合我国相关监管新政策等不适合内销的商品以及被海关责令退回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相关规定退回出境或者销毁。

其他事项中提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开放货运实时追踪等信息共享套接字,加强海关风险防控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控,交易和二次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乳制品和商品安全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限制类商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完善和建立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体系。消费者(买家)不得将订购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转售。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进行质量安全风险检查,对不合格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货物责令相关企业采取风险降低措施,对尚未销售的货物实施监管,追究相关经营主体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优质、安全风险商品,发布风险提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海关依法依规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销售前实施必要的检疫,并酌情发布风险提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经营者、仓储企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海关通报涉嫌违法或贩卖情况。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涉嫌贩卖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应当配合海关调查,并公开交易生产数据或者原始备案数据。

违反本公告规定,参与制造或传播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对消费者(购买者)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的,海关将依法追究责任企业利用个人身份信息盗取年度认购额度、进行二次销售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贩卖或者违法的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对于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将按非法销售处理,移送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关于违规使用公民信息的问题。对于不涉嫌非法销售且首次发现的,将约谈或暂停整顿;若再次被发现,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按规定移交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查封。在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查。

公告还对一些词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从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或者从境外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运中心注册的企业),境内向境外销售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给消费者的企业是商品权利的所有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是指受境外注册企业委托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代理企业,应当向海关代理注册,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承担刑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工商登记机构,商业企业,并为承载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独立运营商做好准备。“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受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者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工商银行、非交行支付机构、银联等,为他们提供边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提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企业及出口货运服务。“消费者(买家)”是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订购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动、以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为基础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报关主体(含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相关口岸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申报,窗口”反馈给申报者。“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电子口岸搭建的,实现企业、海关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平台。“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新政(监管方式代码1210)适用城市包括北京、上海、重庆等37个城市(地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以海关接受《报关清单》申报的时间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对于已签订销售协议的境内跨境电商企业,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这一公告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卓智表示,新政策将对BC直购业务、网购保税业务、跨境9610出口业务产生影响。

在BC省直购业务方面,明确直购进口业务的船公司应当是经海关备案登记的邮政公司或进出境快递经营企业,只有国外快递资质的公司不能做BC进口业务。同时明确性应当按照邮政快件监管工作场所规范进行设置,相关地方不仅要安装X光机,还要安装CT机、闭路电视监控配置,监控需要接入总局系统等,这对于非快递中心的BC站来说,要满足监管要求,整改成本相当高。

对网购保税业务的影响包括,1210适用的37个城市按自用进口货物监管,未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相关要求;1239个城市需执行正面清单尾注中一线准入许可相关监管要求;海关转关及中转方面,1210个城市可互转,1210和1239城市不能互相转,同一地区的企业之间可以进行转移。

对跨境9610出口业务的影响为,对于普通城市9610出口业务,采取“清单发布、汇总申报”的方式;对于跨境综合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用“清单发布、汇总统计”的方式,即直接盘点模式,无需汇总生成通关清单。

其他要求还包括,三个法案增加签名,即三个法案都需要电子签名,之前的文件中已经单独要求了;身份证核验方面,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应对交易真实性和身份证进行初步核验并承担责任,身份验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买方和付款人必须为同一人;退税入境区方面,符合二次销售条件的货物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天内可按原状退回监管场所,不征税,并可恢复个人配额,相比原来要求原快递包装必须完好无损才能退货,此次退款标准放大到了产品可以退货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程度;违规处理方面,明确盗取配额、二次销售、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或民事责任。此外,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国内代理、支付、物流等各类企业都需要向海关注册登记,而不是进行信息登记。 这些新政策和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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