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税收政策通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发展,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经深入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新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在当前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对税收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发展,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经深入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新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在当前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对税收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若要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新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这一条件确保了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规范的税务管理能力。
其次,出口货物必须已取得《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电子信息一致。这是保证货物真实出口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关键环节。
再者,出口货物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结汇。合理的结汇期限有助于保障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资金的正常流转。
另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证(分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证采购出口货物,并且上述账簿的有关内容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符。这一系列要求环环相扣,保障了退税流程的严谨性。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若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新免税政策:
其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这是企业合法经营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
其二,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通关单,确保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其三,取得出口货物采购合法有效的采购台账,为税务管理提供清晰的依据。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免税新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免税申报。规范的申报流程是落实税收政策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本通知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商务出口的企业。这明确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涵盖了多种电商运营模式。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新退(免)、免税政策,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同的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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