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通知
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的通知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总局湖北分局各海关、各直属海关: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电子商务零售(即企业对消费者,也就是B2C)进口税相关规定如下: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会按照商品来征收关
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总局湖北分局各海关、各直属海关: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电子商务零售(即企业对消费者,也就是B2C)进口税相关规定如下: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会按照商品来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其中,订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者货运公司能够以实际交易价格(涵盖商品零售价、运费和保险费)当作完税价格。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适用范围是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具体如下: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比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这种通过联网平台比对信息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海关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
(二)未通过与海关相连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只要快件、邮政企业可以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适用于此政策。这种方式为一些未通过传统电商平台交易的跨境零售进口商品提供了规范管理的途径。
而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未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则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20000元。对于限额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免税。当单笔交易超过单笔限额、单笔交易累积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单件不可分割商品完税价格超过限额2000元时,按照通常的贸易形式全额征税。这一限额规定有助于平衡消费者需求和税收管理,既给予消费者一定优惠,又保障了税收政策的合理实施。
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这一退税政策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调整交易金额。
5.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订购者(买家)身份信息需经过认证;若不进行认证,则订购者(买家)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身份信息一致。身份认证的要求有助于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防止虚假交易等问题的出现。
6.《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7.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星辰财税联盟
智慧海关联盟
创新税务联盟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