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等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回商品征税新政策公告解读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回商品征税新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了第4号公告,旨在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新政政策予以公告。在2025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编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出口报关货物,若因滞销或退货,原状6个月以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230

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等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回商品征税新政策公告解读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回商品征税新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了第4号公告,旨在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新政政策予以公告。

在2025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编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出口报关货物,若因滞销或退货,原状6个月以内自出口之日起数月内进口货物(乳制品除外)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出口货物有关税收规定退还。其中,监管代码为1210的出口商品,应当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货运中心(B型)离区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出境。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并申请出口退税的商品,企业应按现行规定缴纳退税。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完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关税。这一流程的设定,保证了退税政策的规范执行,防止出现税收漏洞。

第一条规定的“原状退回”有着明确的界定。它强调进口货物退回国时的最低商品形态应与出口原状基本一致,不得有配件、零部件应减少,未加工、改装,但经过开箱、检验(化)检、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回的进口商品应该是没有使用过,但只能试用后发现质量不佳或经客户证明损坏的情况除外。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商品的基本状态符合退税要求,又考虑到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合理情况。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报关单或出口报关单、退件原因等证明商品确实退回国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滞销退货,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书》作为退货原因的说明材料,并承诺滞销退货;因退款而退回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款记录(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的退款记录或拒收记录)、退货合同等作为退货原因的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税、免税等手续。这一系列的要求确保了退税、免税等手续办理的严谨性,防止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骗取税收优惠。

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这为整个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了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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