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2025年,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稳外贸保就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此次公告规定了适用范围。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即“跨境电商B2B直出口”);或者境内企业先通过跨境货运方式出口货物,将
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
2025年,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稳外贸保就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此次公告规定了适用范围。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即“跨境电商B2B直出口”);或者境内企业先通过跨境货运方式出口货物,将其交付至海外仓,在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交付给订购者(此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只要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便会按照本公告接受监管。这一举措极大地推动了跨境电商业务模式的多样化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多选择,有助于拓展海外市场。
同时,海关还添加了监管方式代码。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到海外仓的货物。这些代码的添加,使得海关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有助于提升跨境电商的整体运营效率。
在企业管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据悉,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还应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保障跨境电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关管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报检代理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并传输”或“互联网+海关”电子信息,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海关按规定开展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实行全省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这样的通关管理措施,既保障了货物的顺利流通,又确保了监管的严格性。
公告强调,在上海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省海关复制推广。这种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有助于降低风险,积累经验,推动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