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2025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系列措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长寿府发[2025]11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贸流通、旅游、房地产等领域实体经济发展,现出台一系列新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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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2025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系列措施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长寿府发[2025]1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贸流通、旅游、房地产等领域实体经济发展,现出台一系列新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关乎社会财富积累、综合实力提升以及民生改善。加快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其做优做强,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五大功能区发展战略、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举措;也是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产城联动、增强综合竞争力的紧迫任务。各街道、乡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为确保新政措施高效落地,各领导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细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出台实施细则。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加强调度,及时解决企业困难;健全机制,统筹协调,规范管理,高效运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我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 三、营造氛围,广泛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益广告、企业介绍等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企业创新驱动。大力宣传实体经济优惠政策,深入解读新政,提高知晓率,帮助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项配套新政。 #### 四、科学评价,强化检查 各方面新政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一次,可摊销使用。各领导部门要完善实体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新政策措施的成效,并于2025年12月30日、2026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报区政府督查。区政府巡视办要调查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单位指标完成情况,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不力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 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推动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 一、设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总额1亿元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区财政3000万元,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7000万元),用于对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信息技术企业的新增投资、物流、就业、节能减排等给予补贴或激励。 #### 二、政策措施 1. **财政补助奖励资金5000万元**:对新取得的房贷产生的月利息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贴息补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上市、引进投资资金、融资租赁设备等给予补贴或奖励。 2. **投资奖励基金1000万元**:对年初签订合同复工、提前一年完成投资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完成投资合同约定投资后新增投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技术改造投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经费不超过30万元;对技术创新项目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 **后勤及劳务补贴资金1000万元**:对货运量大、物流成本占比高的企业安排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发展好、成长快、贡献大、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安排不超过500万元的劳动力引进补贴。 4. **节能减排、信息化、生产性服务业补贴奖励资金1000万元**: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实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工业企业(火电厂、电力公司除外),产值不超过50万元的单户企业将会得到奖励;对新落户信息化企业,给予单户企业产值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入驻企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给予单户企业产值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新落户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外包、能源管理、设备维护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单户机构支出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已建成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新设备给予每户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新增发电量的工业用电大户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暂不实行峰谷水价,并给予一定奖励。 5. **稳跌奖励**:对年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收入较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6.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取消涉企不合理行政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通过“银行履约担保”或“银行水费代扣”方式收取水费的企业,实行“先用后缴”;积极协调供气企业提高天然气用户缴纳的燃气费数额。 7. **对特大型企业实行一企一议补贴或奖励政策**。 ####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 支持农业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农业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一、设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总额3000万元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增信保险、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和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化。 #### 二、政策措施 1. **设立农业增信保险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为农业大户、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提供担保或风险补偿增信服务,重点关注农村耕地经营权、小麦土地经营预期收益、农业企业配套辅助设施等农村产权担保或农业保险服务。 2. **加大涉农保险支持力度**:在现有农保洪水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保险机构选择条件、合作合同、违约赔偿要求和准入审批程序等主要内容,推出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用农业保险补偿金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贷款担保。 3. **引进农村资产评估机构**:引进或设立具有农村产权评估资质、信誉良好的评估中介机构,负责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农田经营权、土地经营小麦预期收益、农业增信保险专项资金等资产价值评估,为进一步抵押担保奠定基础。 4. **扩大金融机构放贷范围**:鼓励各类涉农商业银行重点开发“惠农贷”“涉农保保贷”等新型金融产品,通过政府设立的农业增信保险专项基金增加授信,打造新型担保模式,加大对新型涉农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5.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充分发挥农业专项增信保险基金增信作用的基础上,推行农村耕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加快非林业土地林权证制度改革。依托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公开流转和交易,盘活农地经营权和农业实体经济资产。 6. **保障农业设施用地**:按照农地补助总体规划,做好区域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为现代农业发展留出充足空间。科学测算设施农用地需求,确保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7.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家庭农场(林),开展家庭农场(林)发展财政补贴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林业)纳入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每年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农民股份合作社,对农民股份合作社创新试点进行财政支持;区级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区级以上农(林)业龙头企业、农民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林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改造(扩建)项目补贴和按揭月息补贴。 8. **优化特色效益农业产业体系**:围绕延伸现代农业园区产业链,加快农畜产品加工区规划设计、征地备案等前期工作,提升农畜产品集约加工能力;将农产品深加工、休闲旅游、乡村旅游、花椒、麻竹等产业作为特色效益农业体系的有效补充;加快区级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前期工作,打造农产品产业、贸易、物流中心;加大品牌建设和宣传力度,打造长寿生态有机鱼品牌和长寿猕猴桃品牌。 9. **提高农业实体经济服务水平**:继续开展猕猴桃病虫害防治、草莓采后社会化服务、粮食生产全流程机械化服务试点;加快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实现涉农行政审批、农产品检测预警等服务网络化管理;对农业实体经济各类展会展位费给予补贴;引导鼓励农业投入品经销商提供后续技术指导服务,发展5家后续服务农业投入品经销商,建立区级农产品营销经纪人商会,实现农业投入品连锁服务网络全覆盖。 10. **支持农(林)业龙头企业扩大销售**: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农(林)业龙头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营销手段,发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提高农产品营销水平,增加销售收入,按统计确定的销售收入减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和奖励。 ####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区农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 关于支持工贸流通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我区工贸货运业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实现工贸经济稳中有降,特制定本办法。 #### 一、设立工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总额2000万元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纳入统计的工贸流通(含货运、运输)企业,以及特色商业街、夜市街区、商圈、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农贸市场、社区商务中心、物流仓储基地、专业市场等投资或经营实体。 #### 二、政策措施 1.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在当地注册成立或落户长寿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平台建设、改造和完善可给予相应补贴;建设线下实体展示店或体验店,可提供租金补贴和家装补贴;区财政部门根据跨境电商企业实际税收收入(区级留成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2. **支持网络零售电子商务发展**:对在当地注册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网络零售电商企业和传统企业,开展网络营销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相应补贴。 3. **支持培育地方特色农产品网销品牌**:单品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给予相应补贴。 4. **支持本地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对区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给予相应补贴。 5. **支持城市配送体系建设**:对统一规划建设的城市社区配送点,给予相应的建设投资补贴;对规划中的农副产品市场和生活必需品市场,新建城市公共配送中心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抵押贴息优惠。 6. **支持节庆展览活动**:区商务部门组织工贸流通企业参加市、区两级节庆、展会,根据实际交易量对主办单位、参展企业的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物流运输等给予相应补贴。 7. **支持农贸市场建设**:街道、镇新建、改造农贸市场并验收合格的,新建农贸市场补助30万元,改造农贸市场补助20万元。 8. **支持仓储商贸企业**:对纳入统计的商贸市场、大型超市、冷链货运企业(冷冻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25%以上的,当年给予相应的水电费补贴。 9. **支持工贸行业评选和评选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全区工贸行业评选评选活动,对荣获“十佳企业”“十大名星”“十大名小吃”“十大名优食品”“十大名店”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牌匾、证书,个人给予一定奖金。 10. **积极推动工贸流通项目实施**:新建农副产品市场、物流仓储基地等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价格挂牌出让;工业品、汽车、货运、危化品、五金机电等专业市场用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综合成本挂牌出让;对专业市场、物流仓储基地,按照配套费、人防费“三分之二”的标准给予补贴。 #### 三、加强工贸流通业服务 1. **确定长寿古镇、东方海滨、望江路为全区公共展销活动场所**:世纪广场、时代中心、城中城的入驻店可适当在广场外举办工贸活动。举办活动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协调公安、市政、消防、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实施“一站式”服务。 2. **区内小型工贸流通企业在商店、超市外设置招牌、电子显示屏、交通标志、停车标志等进行宣传促销的**:业主应统一向区商务局报告,区商务局协调工商、市、公安等部门以联席会议形式集中审批。 3. **区交通委指导公交企业在早市街区、商业街举办工贸活动期间提供个性化服务**:并对企业提供相应的加班补贴。 4. **区旅游局在高速公路(高铁)出口和交通要道统一规划设置星级酒店指南(标志)**。 ####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 支持旅游文化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地位,推动长寿旅游文化品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 一、设立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总额2000万元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宣传营销策划、文化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旅行社发展。 #### 二、政策措施 1. **大力支持长寿湖旅游地产发展** - **购房时提供交通补贴**:在此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地产的个人,可享受政府高速公路(长寿县至长寿湖段)一次性车通行证(限1辆车)或车通费(每次限1车)等额回扣。 - **买房子并获得钓鱼许可证**:在此期间订购新建商品房、商业地产的个人,可享受长寿湖管委会颁发的免费捕鱼许可证,期限一年。 - **购房赠送公园套餐**:在此期间,个人订购新建商品房、商业地产,可免费享受购房者户籍常住居民长寿湖景区套餐优惠。 2. **鼓励支持长寿菩提古镇文化产业园发展** - **区旅游发展管理服务中心将资助菩提古镇文化产业园部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镇文化品位。 - **入驻菩提古城的文化产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抵押贷款、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及后续扶持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 - **入驻菩提古镇文化产业园核心区**:主营文化、旅游等创意产业的企业,可享受免收店铺租金、店铺装修补贴等优惠政策。 3. **减免小型旅游配套设施相关费用** - **凡在长寿地区建设旅游宾馆、旅游商业街、小型旅游配套设施的企业**:享受城建配套费相关优惠政策。 - **在长寿地区建设旅游饭店、旅游商业街和小型旅游配套设施的企业**:本级政府在建设期间获得的部分税收收入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产业基金。 4. **大力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 **凡在长寿片区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区宏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低利率融资担保提供的优惠政策。 - **发展规模以上乡村旅游的**:可享受区农业和旅游专项资金补贴。 5. **大力支持团体旅行社发展**:对组织国内外游客20人以上(含20人)通过旅行社或自驾游到长寿4A景区旅游的团体机构,根据游客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6. **鼓励区外旅行社到区内发展** - **凡在长寿注册的旅行社**:开业后给予每人10万元补贴。 - **根据年末组织外省来我区旅游人数增长情况**:对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 ####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区旅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 关于支持房地产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合理调整供需关系,促进本地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一、设立房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总额4000万元的房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缴纳城建配套费的房地产企业按揭贴息以及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 #### 二、政策措施 1. **实行城建配套费分期缴纳形式**:对应缴城建配套费8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应纳税利税的50%征收。部分资金分期缴纳,在房屋预售节点、工程进度节点等按比例缴纳。 2. **可开展房屋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预售资金应存入监管账户,用于项目建设。 3. **合理使用预售资金**:预售资金的重点部分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支取,用于项目建设相关支出。 4. **放宽预售许可条件**:对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预售房屋面积达到一定比例,可申请预售许可。 5. **延迟缴纳部分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若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定比例,可申请延迟缴纳第一期资金,符合条件可再次申请延期。 6.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和需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7. **举办房地产展销会**:适时举办房地产展销会,对参展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支持。 8. **降低房地产企业费用**:有线电视公司对房地产企业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优惠;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优惠;积极寻求电网公司支持,降低新建项目用电成本。 9.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贷款、房屋预售、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0. **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土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 11. **奖励优秀房地产企业**:对销售业绩突出的房地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区城乡建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 一、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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