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全解析及相关政策措施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全解析在当今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境电商蓬勃发展。2025年,海关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不断优化完善,有力推动着这一行业的健康前行。自2012年起,海关总署秉持“包容、审慎、创新、协调”的监管理念,构建起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869

2025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全解析及相关政策措施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全解析

在当今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境电商蓬勃发展。2025年,海关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不断优化完善,有力推动着这一行业的健康前行。

自2012年起,海关总署秉持“包容、审慎、创新、协调”的监管理念,构建起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实施了直购进口、一般出口、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B2B出口等多种监管模式,还配套实施清单申报放行、简化出口申报、创新出口退税监管等便利化监管措施,达成全流程信息监管。从海关监管视角来看,跨境电商主要分为B2C零售进出口和B2B出口两大类。其中,B2C零售进出口有9610和1210两种监管模式。9610适用于正常出口和直购进口等跨境电商类型,1210适用于特殊区域出口和网购保税进口。而对于B2B出口,有9710和9810监管模式,9710适用于直接出口,9810适用于通过海外仓出口。不同的监管模式在执行范围、进口要求、运输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例如,直购入口(9610)实施不受本市限制,但必须在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监管作业场所进行,进口时按自用进口货物监管,不执行相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备案要求;网购保税进口(1210)则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特定区域所在城市(地区)实施,按正面清单管理,运输形式是批量以国际货运形式运往地区(中心),海关实行账簿管理,国外消费者下单后进行配送。

9810监管方式下企业备案及通关流程也有明确规定。备案材料包括《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海外仓证明材料以及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报关流程方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和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要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海关实施检查时,企业应配合,且该类货物适用全省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针对跨境电商退税难的问题,海关总署自2020年以来多次发布公告优化流程。2021年9月发布实施《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税中央仓模式的公告》,进一步提高了换货全流程监管效率,解决了退款难问题,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促进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健康发展。这里的“退货中央仓库”是指跨境电商公司在境内的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库企业,是零售进口商品退税专用存放场所,退税商品的接收、分拣流程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为海淘网购退税提供便捷通关服务。

海关总署近日出台10条措施促进外贸稳定提质,其中包括保障进出境邮路畅通。为缓解受疫情影响的进出境邮件积压情况,根据邮政公司申请开通临时邮路,保障境内外邮件需求。上海海关也相应出台了16条措施,其中部分是落实总局要求。

跨境电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只要已向海关登记知识产权,且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海关就会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个人查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个人年度订单额度,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查询,也可通过“掌上海关摸摸小程序”或下载掌上海关APP - 跨境个人消费限额查询个人年度消费额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排序。

海关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定资质要求。申请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首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备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备案信息,主管海关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备案,且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发货人应当登记为市场主体,还应当登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其次,参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不同类型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并勾选相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别,申请类型不同,海关审核的相关材料和流程也不同,若海关可通过网络共享或者互联网查询方式获取规定资料信息的,无需企业单独报送。另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应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要求,如在货物申报前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企业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不得进出口限制类商品等。境内经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应已向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等级应为正常信用及以上,还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完成备案后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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