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深度解析及申报流程便利措施
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深度解析2025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自9月1日起,沙头角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将开展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并借助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模式。根据商业模式,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一为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
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深度解析
2025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自9月1日起,沙头角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将开展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并借助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模式。
根据商业模式,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一为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直接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其二是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适合国内企业先通过跨境物流把货物出口至海外仓,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再将货物从海外仓配送至海外订单商。企业可依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在企业资质要求方面,B2B直接出口模式下,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及相关方众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公司委托代理报检公司,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涵盖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海外平台,以及货运公司等。这些企业需要向当地海关注册,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查看对应的企业类型。若企业类型未核定注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其中,通过“跨境电商统一出口”系统申报名单的货运公司应取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要求境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应向海关备案,企业信用等级应为正常信用及以上。
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申报流程如下。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 + 海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报关系统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传输电子信息。跨境电商B2B出口相关电子信息报文继承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现有B2C接入通道模式,新增支持B2B出口通关报文导出;货物报关系统支持B2B出口现场清关,有模式进出口。单张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认证/报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及证、检、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可使用“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统一跨境电商通关管理系统商务出口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跨境电商B2B出口还有诸多便利措施。注册便利方面,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应按照海关企业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管理部门勾选对应的企业类型,同时可以申请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已申请注册登记且未核对企业类型的,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报关方面,对于跨境电商B2B出口单票金额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证、检、税的,企业可提交报关清单,系统校准后,将手动推送至“统一跨境电商出口”报关清单形式通关,无需汇总报关清单和通关清单,申报要素减少57项,极大方便了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综合试验区简化申报方面,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系统”申报9710、9810,如不涉及出口退税,可按简化申报6位HS代码,且在主运单中将货物品名填写为“一批跨境电商商品”。检查方便方面,鉴于跨境电商货物通关时效要求较高,现场海关将优先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进行查验。货运便利方面,B2B出口模式可以实现批量发货,解决了跨境电商出口前必须单独包装、一张一张贴面单的问题,减少了出口前的人工操作和运费成本,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也适用于全省通关一体化,企业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时效性更强、组合性更好的形式发货。退款便利方面,对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已满一年运进境内的货物,海关将以基础台账的形式进行数据管理。 供稿:香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