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如今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为了进一步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前行,营造更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深入研究和审慎考量,决定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面向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湖北分局,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各市、自治区、直辖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118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在如今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为了进一步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前行,营造更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深入研究和审慎考量,决定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面向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湖北分局,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公室发布本通知。

本次政策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交易限额。其中,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笔交易限额由原来的 2000 元显著提高至 5000 元,年度交易限额也从 2 万元提升至 2.6 万元。这一调整无疑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购物空间,能够满足他们更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同时也有助于跨境电商行业更好地发展。

对于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 5000 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 26000 元,且订单中只有一件商品的情况,政策规定可从跨境电商进口零售渠道进行处理。此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将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并且交易额会计入年度交易额。不过,如果年度交易额超过了联名交易限额,那么将按一般贸易方式进行管理。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又维护了市场的规范秩序。

为了确保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真正用于消费者自用,政策明确已下单的电商进口商品必须是消费者自用的最终商品,严禁进入境外市场进行转售。同时,网购保税进口原则上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 + 线下自提”模式,以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市场混乱。

在其他事项方面,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官[2016]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为了更好地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不断变化的发展形势,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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