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监管问题及体系建设建议探讨
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监管相关问题探讨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形成较大产业集群与交易规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新兴外贸业态,缺乏监管经验,政府部门在创新监管方式时面临诸多问题,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利益是
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监管相关问题探讨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形成较大产业集群与交易规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新兴外贸业态,缺乏监管经验,政府部门在创新监管方式时面临诸多问题,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利益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2018年7月,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就新兴业态监管新风险点进行反馈,运用现行监管体系解决跨境电商领域“假平台、假数据、假交易”、瞒报价格、逃税等交织风险存在困难。
肖春作为上海海关法规司五级巡视员、海关法规五级专家、浙江省律师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总局法制教育巡展委员,在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熊洛山是上海海关嘉兴海关机场办事处副政委,同时也是沉阳海关公职律师,他们共同梳理了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范围、模式以及目前的系统建设成果,分析了通关流程、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参考建议。
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在通关范围及系统成果方面有如下情况。规范性文件商财发〔2018〕48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是现行海关监管指导性文件,规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企业和消费者属于海关跨境电商监管范围,同时设定了进口、商品清单、交易金额、个人年度交易限额等限制性条件,清关范围依货物性质而定。
直购进口业务系统成果显著。明确了商品通关范围为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商品;设定了传输数据和报告要求,相关企业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传输电子信息,境内代理人或其代理人要提交《报关清单》;制定了相关申报法定义务,电子商务企业要核实买家身份信息并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明确了纳税人和代收付款义务人,购买者为纳税人,相关企业为征税义务人代为纳税;初步确定了税收要素,关税税率暂定为0,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保税进口业务体系建设也有成果。在一线入口环节针对不同地区区分设置制度,跨境电商试点或综合试验区采用1210贸易形式,新政策缓冲期内部分商品申报初审和初次进口许可有特殊规定,其他城市申请1239贸易单,一线进境环节有相应商品备案要求。在二线出境区环节进行统一系统设置,执行直购进口新政策,货物出区及海关监管等与直购进口业务要求一致。
然而,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监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与问题。货物、物品的性质尚不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暂按个人物品监管,但国家未对其商品做出最终认定,商品定性是基础性问题,现行制度下部分情况退运出境缺乏明确制度依据。
现行制度对“申报”描述不明确,“不忠实传输”法律后果不明,容易引发监管风险。不同主体对报关主体理解不清,行业发展与自律诚信水平不平衡,存在故意传输虚假交易数据等违法活动。
现行代理申报制度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风险,如消费者身份证信息被盗用事件引发舆论反应,相关制度与《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且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法律地位高于相关法律法规。
聚合支付等创新业务快速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海关对跨境电商支付业务有新规定,但监管系统中相关企业概念和属性尚不明确,给海关监管带来压力和风险,要求支付企业遵守规范,监管体系也需与之适应。
关于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是,按照合理数量自用的监管原则,在限定范围内,建立以“跨境电商”形式清关的跨境电商商品属性。海关总署相关措施对网购保税货物等有制度安排,建议针对直购进口模式和保税进口模式建立单独监管制度,遵循相关法律原则,对于保税进口模式,一线进境环节提前申报,在特殊监管区域单独存放、监管,报关时与其他保税货物区分管理。 如今跨境电商发展势头强劲,不断涌现新的业务模式和技术手段,这就要求监管体系必须紧跟步伐,持续优化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快速变化,保障跨境电商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跨境电商 进口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