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州八家金融监管机构就跨境理财通试点规定征求意见

广州八家金融监管机构就“跨境理财通”试点规定征求意见2025年5月6日,广州八家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通知,针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提出,“北向通”项下跨境资金净流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117

2025年广州八家金融监管机构就跨境理财通试点规定征求意见

广州八家金融监管机构就“跨境理财通”试点规定征求意见

2025年5月6日,广州八家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通知,针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提出,“北向通”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上限和“南向通”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出上限不得超过“跨境理财通”试点总额。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额度总额暂定为1500万元。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这样的额度设定对于规范跨境理财资金流动至关重要,它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此外,“跨境理财通”试点对个人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亿元。这一额度管理措施有助于合理引导个人投资者参与跨境理财,避免资金过度集中或无序流动。同时,《细则》披露了内地投资者投资“跨境理财通”的“门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犯罪行为能力,这是保障投资者合法合规参与理财的基本前提;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有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公积金或个人所得税5年,体现了对投资者与大湾区经济联系的考量;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年末余额不高于100亿元,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年末余额不高于200亿元,这样的条件筛选有助于确保参与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理财能力和风险承受力。

同时,“跨境理财通”业务将对个人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亿元。大陆建行应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订购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利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这一要求严格规范了资金来源,保障了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

《细则》还明确了投资产品的范围。其中,“北向”投资产品范围包括:(一)内地理财公司(含工行理财子公司、外资控股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的、经发行人及中国建设银行评估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不含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明确的投资产品范围为投资者提供了清晰的投资方向,有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进行选择。

“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香港、澳门当局规定。详情请参阅香港、澳门金融当局颁布的规定。不同地区的投资产品规定不同,这体现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的多元性和灵活性,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

大陆哪些建设银行可以参与呢?《细则》对建行、建行在内地代销提出了以下五项条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个城市注册建行法人或准备设立分行,这是参与的基本布局要求;拥有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体现了对银行跨境业务能力的考量;完善“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所需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这是保障业务顺利开展和风险可控的关键;构建“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具备控制资金跨境流动、保证资金汇划闭环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建行还需要具备保证资金封闭式管理的技术条件,并能保证代销的“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这些条件全面且细致,有助于筛选出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风控体系的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

此外,本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将于2025年5月21日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能使规定更加贴合实际需求,保障各方利益,推动“跨境理财通”业务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采写:南都记者 熊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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