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通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的通知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湖北分局,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公室: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稳健前行,全力营造公平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湖北分局,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公室: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稳健前行,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首先,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笔交易限额从2000元大幅提升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也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这一调整无疑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购物便利和选择空间,有助于进一步释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消费潜力。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合理提高交易限额能够更好地适应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高品质消费需求,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繁荣发展。
其次,若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并且订单中仅有一件商品,那么可通过跨境电商进口零售渠道,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将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同时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额。不过,要是年度交易额超过联名交易限额,便会按一般贸易方式进行管理。这种规定既保障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又兼顾了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再者,已下单的电商进口商品必须是消费者自用的最终商品,严禁进入境外市场转售;网购保税进口原则上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 + 线下自提”模式。这一要求对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秩序至关重要,能够有效防止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官[2016]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契合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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