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政策意见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13〕89号文),经过深入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政策意见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13〕 89号文),经过深入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新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在当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新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并满足以下条件时,适用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新政:首先,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这一条件确保了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规范的税务管理能力,有利于后续退(免)税政策的顺利实施。
2、出口货物已取得《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且要与《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电子信息一致。这保证了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防止虚假出口骗取退税的情况发生。
3.出口货物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结汇。及时结汇有助于资金的回笼和财务状况的稳定,同时也是符合退税要求的重要环节。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证(分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证采购出口货物,而且上述账簿的有关内容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符。这样可以保证货物采购环节的合法性和税务链条的完整性。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新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办理登记后才能纳入税务管理体系,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2、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通关单。这同样是货物真实出口的重要证明。
3.取得出口货物采购合法有效的采购台账。采购台账可以清晰记录货物的采购来源、数量、价格等信息,便于税务机关核查。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免税新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免税申报。规范的申报流程是确保政策准确执行的关键,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国家税收秩序。
四、本通知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 - 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商务出口。这涵盖了多种经营模式的电商企业,适应了当前跨境电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新退(免)、免税政策,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第三方平台在整个跨境电商生态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税收政策也有所区别,这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的施行时间为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时间节点,便于做好政策实施的准备和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