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梳理与比较分析

2025年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梳理与比较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态势发生变化,其体量不断下降,但业务形态却日益多元化。从商品流向来看,跨境电商可清晰地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两大类型;按照交易性质划分,又有跨境零售交易和企业对企业(即“B2B”)交易之分。如今的跨境电商市场呈现出丰富多样的格局,不同的业务模式满足着各类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需求。本期着重对现有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进行全面梳理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87

2025年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梳理与比较分析

2025年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梳理与比较

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态势发生变化,其体量不断下降,但业务形态却日益多元化。从商品流向来看,跨境电商可清晰地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两大类型;按照交易性质划分,又有跨境零售交易和企业对企业(即“B2B”)交易之分。如今的跨境电商市场呈现出丰富多样的格局,不同的业务模式满足着各类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需求。

本期着重对现有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进行全面梳理,并深入比较各种模式在实施、政策要求以及物流模式等多方面的差异。在当今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跨境电商对于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消费者购买全球商品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清晰了解这些业务模式显得尤为关键。

通过这样的梳理和比较,一方面能为相关企业在选择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时提供精准且具有价值的参考,帮助企业依据自身的资源、市场定位等因素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为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各地区独特的资源禀赋,选择契合本地特点的业务模式提供有力依据,从而更好地推动地方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同时,这也有助于消费者更清楚地了解跨境电商模式的特点,进而规范整个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模式及比较分析

依据商务部等6部委发布的《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中的边境电商零售进口,指的是我国消费者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从境外采购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办法消费行为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抵境内的行为。

此外,对于486号文适用范围之外的城市(地区),还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依规开展跨境保税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经由以上三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在跨境电商征税、清单申报、年度(单次)消费限额、入境检疫等方面,新政策要求保持一致,但具体的业务流程却存在显著差异。下面将从业务流程入手,对这几种进口模式展开详细的比较分析。

在“1210网购保税进口”和“1239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下,货物会通过国际货运分批运往境内如重庆保税区跨境电商所在的区域,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专用仓库(类型:B)(以下简称区域(中心))进行仓储备货。当国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后,再办理区域(中心)相关手续,国外商品便发货给国内消费者。这两种模式在货物储备和发货环节有着相似之处,都借助了特定的仓储区域来提高配送效率。

而在“9610直购进口”模式下,消费者(采购商)在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商品后,电商企业或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三单信息”,随后将货物出口。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所)后,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由于其商品种类具有多样性的优势,多被跨境电商平台和业务品类相对笼统的海外电商公司所采用。“9610直购入口”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9610直购入口”业务流程

结合下一期讨论的“网购保税进口”,表1对三种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

表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比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将“1210网购保税进口”实施范围扩大至几乎涵盖所有地区(中心)所在的城市(地区),这也就意味着“1239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政策的调整反映了跨境电商行业在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需求,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自身业务策略。

跨境电商出口商业模式及比较分析

根据海关规定,目前跨境电商出口存在“1210特殊区域出口”、“9610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四种模式。

“1210专区出口”又细分为“跨境电商专区包裹出口零售”和“跨境电商专区海外仓零售”两种方式,其在上一期已进行过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下面将着重进一步介绍“9610正常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模式。

在“9610常态出口”模式下,境外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后,电商公司或其代理人、物流公司会通过“单一窗口”或交叉口实时传输“三单”至边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即海关。当出口货物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报关清单,采取“清单放行、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对于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护照管理的一般出口商品,且单票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采取“清单审批及汇总统计”办理通关手续。这种模式为跨境电商出口提供了一种灵活且高效的通关方式,适应了不同类型商品和业务规模的需求。

2020年7月起,“9710跨境电商B2B直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始试点。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首批10个海关率先开展试点。2020年9月1日,海关又新增广州、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截至目前,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已扩大至22家。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体现了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的重视和支持,也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9710跨境电商B2B直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的模式,并将相关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交付给海外订购者,同时将相关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的模式。

上述两种模式在出口报关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通过“报关单”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舱电子信息。货运企业向海关传输电子货物信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添加支付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规定,跨境电商企业采用9710、9810模式出口可享受以下便利:

01对于单张发票5000元以上且不涉及证、检、税的货物,企业可提交报关清单,校准通过后手动推送至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报关;而对于涉及证、检、涉税货物均需通过H2018通关系统申报。

02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系统报关清单不再汇总通关清单或备案清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0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省一体化通关。企业可以选择向当地海关申报,货物在口岸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可优先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在查验方面,企业能享受到更大的便利。

具体上报流程如图2所示。

图2:“9710/9810出口”业务流程

基于以上分析,表2将以表格的形式更加直观地呈现不同模式的差异和优势。

表2:跨境电商出口模式比较

综上所述,随着跨境电商的各类海关监管模式日益丰富,那些打算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能够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并在境内合规运营。同时,海关也会持续进一步优化服务,在创新通关监管方式的进程中,与其他监管部门在退税、外汇等方面展开紧密合作,全力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为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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